國務院關於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3年12月05日發布,自2003年12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3年12月05日
- 實施日期:2003年12月0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廣東省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的請示和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澳跨境工業區設在珠海拱北茂盛圍與澳門西北區的青洲之間,分為珠海、澳門兩個園區,由廣東省珠海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通過填海造地形成,首期總面積約0.4平方公里,其中,珠海園區面積約0.29平方公里,澳門園區面積約0.11平方公里;兩個園區之間由一條約15米寬的水道作為隔離,開設專門口岸通道連線。今後如需擴大面積,仍需按程式報批。
二、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珠海園區、澳門園區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管理。填海形成的澳門園區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使用權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司法和行政管轄;今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填海造地,仍應與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協商後報國務院個案批准。珠海園區利用灘涂和填海造地,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三、珠澳跨境工業區要充分發揮區位優勢,以發展工業為主,兼顧物流、中轉貿易、產品展銷等功能。珠海園區作為珠海保稅區的延伸區,由海關監管,實行保稅區政策。珠海園區生產的最終產品如在國內銷售,按照保稅區貨物內銷相關規定辦理;澳門園區生產的最終產品輸往內地,按照《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項下相關原產地規則確定其原產地;兩個園區生產的產品出口到國外的,按進口國(地)的原產地規則確定原產地。
四、珠澳跨境工業區建成後,珠海邊境管理線由現邊線向外延伸至珠海園區邊線,在珠海園區臨澳門邊線建設隔離、監控、管理等設施。兩個園區連線通道處設立邊防檢查站,辦理往來雙方園區的人員、車輛出入境邊防檢查手續;兩個園區之間的貨物往來,按保稅區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珠海園區的查驗機構人員編制及相關問題,按程式另行報批。
五、珠澳跨境工業區建設是發揮“一國兩制”優勢,在《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內,內地與澳門加強合作、互動發展的重要舉措。有關各方要通力合作,精心組織,周密籌劃,加快建設,力爭早見成效。珠海園區須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後方可正式運作。兩地海關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監管工作。
國務院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你們關於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的請示和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澳跨境工業區設在珠海拱北茂盛圍與澳門西北區的青洲之間,分為珠海、澳門兩個園區,由廣東省珠海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通過填海造地形成,首期總面積約0.4平方公里,其中,珠海園區面積約0.29平方公里,澳門園區面積約0.11平方公里;兩個園區之間由一條約15米寬的水道作為隔離,開設專門口岸通道連線。今後如需擴大面積,仍需按程式報批。
二、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珠海園區、澳門園區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管理。填海形成的澳門園區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使用權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司法和行政管轄;今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填海造地,仍應與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協商後報國務院個案批准。珠海園區利用灘涂和填海造地,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三、珠澳跨境工業區要充分發揮區位優勢,以發展工業為主,兼顧物流、中轉貿易、產品展銷等功能。珠海園區作為珠海保稅區的延伸區,由海關監管,實行保稅區政策。珠海園區生產的最終產品如在國內銷售,按照保稅區貨物內銷相關規定辦理;澳門園區生產的最終產品輸往內地,按照《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項下相關原產地規則確定其原產地;兩個園區生產的產品出口到國外的,按進口國(地)的原產地規則確定原產地。
四、珠澳跨境工業區建成後,珠海邊境管理線由現邊線向外延伸至珠海園區邊線,在珠海園區臨澳門邊線建設隔離、監控、管理等設施。兩個園區連線通道處設立邊防檢查站,辦理往來雙方園區的人員、車輛出入境邊防檢查手續;兩個園區之間的貨物往來,按保稅區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珠海園區的查驗機構人員編制及相關問題,按程式另行報批。
五、珠澳跨境工業區建設是發揮“一國兩制”優勢,在《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內,內地與澳門加強合作、互動發展的重要舉措。有關各方要通力合作,精心組織,周密籌劃,加快建設,力爭早見成效。珠海園區須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後方可正式運作。兩地海關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監管工作。
國務院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