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三年五月七日發布)
地質、測繪系統的廣大職工,長年在野外從事普查、勘探和勘測工作,流動大,很分散,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比其他廠礦企業的職工要更艱苦一些。
黨和國家對長年在艱苦環境下工作的地質、測繪職工一向很關懷,有關部門在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上也給予了大力的支持,這對地質、測繪系統的職工是一個很大的鼓舞。但據各地反映。目前野外地質、測繪人員在勞動保護用品、 生活用品和副食品的供應方面, 還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地區的地質、測繪人員的勞保、生活用品供應不足,副食品標準太低或者得不到供應;有些地區把地質,測繪人員的家屬,以不在城鎮為理由,當作農業人口對待,根本不供應副食品,影響的他們的生活,也影響了部分地區地質,測繪工作的正常開展。為了使地質、測繪人員的生活得到進一步的保障,特作如下規定:
(一)地質、測繪人員所必須的勞動保護用品和部分生活用品,如毛巾、膠鞋、蚊帳、水壺、飯盒等用品,應由省(區、市)地質局編制需用計畫,經省(區、市)人民委員會核定後,由省(區、市)商業廳在商業部下達的勞保用品專項供應計畫指標內保證供應;手電筒、手電池、煤油、蠟燭、背包、肥皂等用品,應由地質大隊編制需用計畫,經專署或者縣人民委員會核定後,由當地專、縣商業部門組織供應,在貨源不足時,應由專、縣商業部門轉請上級商業部門及時幫助解決。
(二)野外地質、測繪人員和家屬的副食品和紙菸等,應由所在地區的商業部門組織供應。這些商品的供應標準,在今年三月十八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從事有毒有害、高溫、井下作業工人的食品供應情況和意見的報告》中,已有規定的應當根據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其他一般廠礦職工和家屬相同的標準或者按照所在省、自治區中等城市居民的標準保證供應。
(三)各地商業部門應當在規模較大的勘探隊設立供應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商業部門,應當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局研究對流動性大的普查、區測、物探、測量等人員所必需的副食品和日用品,按定量發給他們流動供應證,允許他們在工作地區內的商店就近購買。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財貿辦公室,應當按季檢查各地商業部門對野外地質、測繪人員的供應情況,並由商業廳向商業部按季作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