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統一領導屠宰場及場內衛生和獸醫工作的規定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九五五年八月八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統一領導屠宰場及場內衛生和獸醫工作的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55.08.08
  • 實施時間:1955.08.08
目前全國大、中城市、工礦區多已建立了固定的屠宰場,有的城市如上海、天津、武漢、鄭州等市並已建立或正在建立近代化的肉類聯合加工廠。這些屠宰場對於保證凍肉出口和城市工礦區的肉食供應是很重要的。但是,屠宰場和場內衛生和獸醫工作的領導關係還未統一,有的地方歸商業部門的食品公司領導,有的地方歸工商局領導,還有的地方由衛生局、合作社或農業部門兼管。這就影響了屠宰場經營管理的改善,也妨礙了屠宰檢驗標準和操作方法的一致,對於肉食供應與人畜安全已經發生了一些不利的影響。所以統一領導屠宰場和場內衛生和獸醫工作是很必要的。現在,商業部所屬的中國食品公司已基本上擔負起大、中城市、工礦區和部分小城鎮的肉食供應任務,其分支機構正在日漸發展,也需要把肉食的加工和經營統一起來,以擔負起日益繁重的肉食供應任務。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商業部門已建立起食品公司的城市,所有國營及地方國營有固定場址的豬、牛、羊屠宰場(包括肉類加工廠)和場內的衛生和獸醫工作,應統一歸商業部所屬的食品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領導。這些屠宰場原先有代私商或托屠戶加工者,仍應照常。
凡商業部門尚未建立起食品公司的城市,其屠宰場及場內衛生和獸醫工作的領導關係,暫維持現狀不變,待食品公司在該城市建立後再行統一。
商業部及所屬的中國食品公司應切實加強屠宰場的經營管理,全面地有計畫地安排肉類的加工生產,逐步改善生產條件和衛生條件,加強防疫工作和肉品檢驗工作,保證按照國家有關屠宰檢驗的規定進行生產,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以保證出口需要和適當滿足國內的肉食供應。
二、屠宰場及場內衛生和獸醫工作歸商業部及所屬的食品公司統一領導後,出口肉類的檢驗與品級鑑定工作由屠宰場負責,但對外貿易部商品檢驗局可以派遣人員駐在場內,根據對外貿易契約的規定,對檢驗與品質鑑定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出口簽證,可根據對外貿易契約規定,由場方直接出具檢驗證,或由商品檢驗局根據場方檢驗結果換髮出口證書。
各地衛生部門對於屠宰場的建築設備、環境衛生、肉品加工、儲運和銷售方面的衛生要求,應進行監督和指導。
有畜牧獸醫工作站的地方,畜牧獸醫站對於屠宰場的獸醫工作,應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凡移交給商業部所屬的中國食品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領導的屠宰場,原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等均應隨同移交,移交辦法和手續,由財政部和商業部另文下達。
屠宰場內專職獸醫和衛生檢驗人員及儀器設備等,應隨同移交。
上述交接工作均應在當地人民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不影響出口與城市供應的原則,逐步在一九五五年內交接完畢。
四、責成農業部會同衛生部、商業部、對外貿易部等有關部門,應即著手研究屠宰檢驗規程方面的問題,爭取在一九五五年內擬訂出全國主要地區可行的屠宰檢驗規程,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在全國可行的屠宰檢驗規程未制定以前,各地仍按原定屠宰檢驗辦法執行。其中如有不合理的地方,可由各有關部門協商,並報原頒發機關解決。
五、為了解決屠宰場缺乏獸醫及肉類衛生檢驗人員的困難,商業部門應有計畫地培養和訓練這些人員。在學生來源、教材和教師問題上,農業、衛生和教育部門應在統籌兼顧的原則下,負責解決。
商業部、衛生部、農業部、對外貿易部,應即根據上述原則並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出具體執行計畫,下達所屬部門執行。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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