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福建省和廣東省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11年12月11日發布,自2011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1年12月11日
- 實施日期:2011年12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區劃與地名
福建省、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海洋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報請批准福建省和廣東省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請示》(國土資發〔2011〕19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和廣東省間的海域行政區域界線。
二、福建省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管理責任,依法加強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健全維護涉界海域社會穩定的協調機制,及時妥善處理涉海界線糾紛,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共同促進界線附近海域社會穩定和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國家海洋局要加強對兩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線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做好相關督促檢查工作。
國務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報請批准福建省和廣東省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請示》(國土資發〔2011〕19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和廣東省間的海域行政區域界線。
二、福建省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管理責任,依法加強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健全維護涉界海域社會穩定的協調機制,及時妥善處理涉海界線糾紛,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共同促進界線附近海域社會穩定和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國家海洋局要加強對兩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線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做好相關督促檢查工作。
國務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