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債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債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9年06月01日發布,自1989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9年06月01日
  • 實施日期:1989年06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公開發行
  為了貫徹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針,進一步調整經濟結構,籌集經濟建設所需的資金,國務院決定發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債,現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債發行總額為一百二十億元。發行對象為城鄉職工、居民、個體工商業戶、各種基金會、保險公司以及有條件的某些公司。債券償還期限為三年,年利率隨人民銀行規定的三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浮動,加保值貼補率,外加一個百分點。
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債利息自購買之日起計算,期滿三年一次還本付息。不計複利,未到期不兌付,逾期未領取不加計利息。公民個人購買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債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三、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債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別為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三種。保值公債不記名,不掛失,可以向銀行抵押,可以在國家指定的場所轉讓。
四、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債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開始發行,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五、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債的發行任務分配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各級政府要完成分配的推銷任務。推銷後剩餘部分,由各級政府用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認購。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各專業銀行和財政、郵政等部門多渠道辦理推銷工作,財政部按推銷的數額,撥付一定的推銷經費。
六、保值公債由財政部負責還本付息,各經辦單位辦理兌付。
發行一百二十億元保值公債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並會同各級宣傳部門和工、青、婦等民眾組織共同作好宣傳動員工作,確保發行任務的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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