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珠江流域綜合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珠江流域綜合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3年05月23日發布,自1993年05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5月23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5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區域經濟開發
  水利部:
原全國水資源與水土保持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呈送珠江流域綜合規劃審查意見的報告》收悉。國務院同意對珠江流域綜合規劃的審查意見。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珠江流域的防洪問題比較突出,洪災主要集中在人口稠密、經濟發達的中下游地區和珠江三角洲。根據珠江流域的特點,防洪規劃採取“堤庫結合,以泄為主,泄蓄兼施”的方針是適當的。同意規劃中確定的廣州、南寧等重要城市以及西江、北江、東江中下游和珠江三角洲等重要地區的設防標準和防洪(防潮)對策。同意在加固現有堤防工程,適當提高防洪能力的基礎上,結合水電、航運、灌溉、供水等綜合開發利用,在上、中游建設飛來峽、龍灘、大藤峽、百色等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同意規劃選定的水利樞紐、水電站所設定的防洪庫容。鑒於大藤峽水庫對於控制西江洪水,解決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防洪具有重要作用,防洪庫容規模要在可行性報告中進一步分析論證,合理選定。同意規劃中選定的治澇標準和措施,進一步治理低洼地區的澇災。對柳州市的防洪問題,應在規劃中提出要求。
二、同意航運規劃主要乾支流的通航標準,近期要加快西江航運幹線的建設,並對西江的主要支流、北江幹流、東江幹流及珠江三角洲的主要入海水道等進行重點整治,改善航運條件,適當提高通航標準;對廣州、南寧以及沿江、沿海的重點港口進行擴建、配套,提高吞吐能力。
西江是中南和西南地區對外的重要水運通道。對紅水河上建設大型水電工程形成的礙航設施,要本著水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恢復航運。
三、西江幹流(南盤江、紅水河、西江幹流大藤峽至高要河段)、北江幹流、東江幹流以及西江主要支流北盤江、柳江、鬱江、桂江、賀江十條主要河流(河段)水電梯級開發規劃,要有計畫地實施,並要注意梯級間水位的銜接,兼顧航運。同時,應積極扶持山區、貧困地區,開發中小河流的水能資源,促進山區經濟發展。
四、珠江流域是我國糧食和亞熱帶經濟作物的主要產區,必須堅持不懈地搞好農業和水利的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同意流域內主要地區的灌溉規劃。要大力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抓好灌區續建、配套,充分發揮現有工程的灌溉效益,增建一批大中型蓄水、引水、提水骨幹工程,積極發展新灌區。
五、流域綜合規劃要將解決城鄉飲用水問題放在重要位置。同意近期內按照城市供水水源規劃,解決缺水城市供水不足的問題。基本解決農村人畜飲水的困難,重點解決好岩溶地區民眾飲水的問題。
六、珠江流域水土流失問題比較嚴重,特別是上游貧困山區,要下大力氣搞好水土保持,大力推廣以小流域為單元的綜合治理,推進流域防護林體系建設,改善流域生態環境,解決水土流失問題。原則同意水土保持規劃,要把鬱江、潯江及南、北盤江中上游水土流失嚴重地區列為國家重點防治區,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流域的治理要與開發利用緊密結合起來,要積極推進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的建設。
七、珠江幹流和主要支流的一些河段的水質污染問題日趨嚴重,必須嚴格控制污染源,依法加強水資源保護,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近期要重點保護城市的水源地。原則同意規劃提出的水資源保護的目標以及防治水質污染的主要措施。要貫徹“誰造成污染,誰承擔治理責任”的原則,抓緊實施。
八、珠江河口治理、海塗圍墾和綜合開發與這一地區經濟發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要抓緊編制珠江河口開發規劃。請水利部會同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和廣東省儘快開展工作。圍海造田不能一哄而上,盲目圍墾。要按規划進行,圍墾的土地不得隨便轉讓。河口的治理開發必須有利於泄洪、維護潮汐吞吐、便利航運交通、保護水產、改善生態環境。
九、同意漁業和旅遊開發規劃。在流域綜合治理開發中,要注意保護魚類資源,積極發展旅遊業。
十、同意規劃選定的近期工程項目。防洪工程包括重點防洪城市及主要河段的堤防工程和飛來峽、大藤峽、百色、長洲、柴石灘、榕江、思賢窖等水利樞紐;航運工程包括西江航運幹線的建設、主要通航河道的航道整治、港口建設以及賀江、翁江閘壩復航工程等;水電工程包括天生橋、龍灘等大型水電站,以及主要乾支流規劃的中型水電站。以上工程項目要根據國家與地方的需要和可能,統籌安排,分期實施。對促進流域經濟發展,具有防洪、供水、水電、航運、灌溉等綜合效益,並已列入“八五”計畫和十年規劃的重點工程,要優先安排。大藤峽水庫和柴石灘水庫要爭取早上。
十一、這次批准的珠江流域綜合規劃,是今後珠江流域綜合開發利用、資源保護和水害防治活動的基本依據。在實施中,要根據流域內社會經濟發展和流域治理開發的進展進行修訂。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根據流域綜合規劃,抓緊編制與其相適應的區域和專業規劃,並按有關程式上報批准。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要各負其責,團結治水,認真組織實施規劃。水利部及珠江水利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切實加強全流域水資源和珠江河口地區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強化流域的巨觀管理和監督作用。流域內各省、自治區要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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