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營口市享受沿海開放城市某些許可權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5年03月23日發布,自1985年03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5年03月23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3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沿海開放城市與開放區
遼寧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營口市享受沿海開放城市某些許可權和政策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營口市利用外資對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建設新的生產性企業,凡屬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建設、生產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產品不要國家包銷,出口不涉及配額,自己能償還的項目,市人民政府可自行審批;屬於上列項目內的設備進口、組織出國考察、對外洽談成交,也由市人民政府辦理,但需上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營口市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實行以下政策:
1.進口國內一時不能生產或不能保證供應的關鍵設備、儀器儀表和技術改造必需的其它器材,不論外匯來源,一九九0年以前免徵關稅和進口產品稅、增值稅。因技術改造新增的利潤,先還帳再交企業所得稅。
2.對主要提高產品質量而生產能力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項目,經濟效益雖好但缺乏償還能力的項目,社會經濟效益好而企業收益不明顯的項目,營口市在保證完成財政、外匯上繳任務的前提下,可在地方財政和外匯收入中統籌還帳。
3.對技術改造期間影響原有生產能力和經濟效益的項目,在不影響全市上繳任務的前提下,可以相應調整該企業的生產計畫和稅收上繳任務。
三、營口市吸收外商直接投資,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仍按國家現行稅率徵收所得稅。如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的項目,或者外商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以及農、林、牧、養殖業方面的開發性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可報經財政部批准,適當降低稅率。
你省《關於營口市享受沿海開放城市某些許可權和政策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營口市利用外資對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建設新的生產性企業,凡屬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建設、生產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產品不要國家包銷,出口不涉及配額,自己能償還的項目,市人民政府可自行審批;屬於上列項目內的設備進口、組織出國考察、對外洽談成交,也由市人民政府辦理,但需上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營口市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實行以下政策:
1.進口國內一時不能生產或不能保證供應的關鍵設備、儀器儀表和技術改造必需的其它器材,不論外匯來源,一九九0年以前免徵關稅和進口產品稅、增值稅。因技術改造新增的利潤,先還帳再交企業所得稅。
2.對主要提高產品質量而生產能力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項目,經濟效益雖好但缺乏償還能力的項目,社會經濟效益好而企業收益不明顯的項目,營口市在保證完成財政、外匯上繳任務的前提下,可在地方財政和外匯收入中統籌還帳。
3.對技術改造期間影響原有生產能力和經濟效益的項目,在不影響全市上繳任務的前提下,可以相應調整該企業的生產計畫和稅收上繳任務。
三、營口市吸收外商直接投資,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仍按國家現行稅率徵收所得稅。如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的項目,或者外商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以及農、林、牧、養殖業方面的開發性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可報經財政部批准,適當降低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