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化海南港管理體制改革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深化海南港管理體制改革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4年06月24日發布,自1994年06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深化海南港管理體制改革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6月24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6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南經濟特區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部:
你們《關於海南港管理體制深化改革的請示》(瓊府[1994]1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海南港全部交由海南省管理,交通部實行行業管理。
二、港口管理體制實行“政企分開”,撤銷海南港務局及其建制,由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行使海南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全省港口行政管理職能,並按照“一城一港”的原則,逐步建立城市管理港口的行政主管部門;原海南港務局管理的各個港口從事裝卸、倉儲、船舶服務等經濟實體,設立若干港務公司,作為獨立法人自主經營。
三、港口基建計畫和財務渠道主要由海南省負責管理,基建計畫和固定資產劃轉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具體辦理。“八五”期間仍執行原核定的計畫,中央財政對海南港原有的優惠政策保持不變。
四、在港口管理體制轉換過程中,海南省要妥善安置好人員,理順省、市對港口的管理關係,明確有關債權債務等具體問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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