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河北省高碑店市農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報

國務院關於河北省高碑店市農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報是國務院於2002年04月13日發布,自2002年04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2年04月13日
  • 實施日期:2002年04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民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河北省高碑店市一些鄉鎮發生了外地農民工苯中毒的嚴重事件。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非常重視。3月28日,朱鎔基總理作出重要批示:“此案可能帶有全國性(北京豐臺區已發現類似事件),為了保護勞動人民生命健康,嚴明法紀,必須首先嚴厲懲處有關人員,對非法經營(均為地下工廠,無證生產)、偷稅逃稅、使用童工、無視勞動保護害人致死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治罪;二要保護勞工利益,責令涉案企業、工場發還工資,給予民工補償,對中毒致死人員給予撫恤費,致病者給予醫療賠償;三要舉一反三,加強勞動保護立法,對使用苯類有毒物質作為溶劑的膠粘劑、裝飾材料等的企業,必須規定明確的勞動保護條件(如產品質量認證、車間通風條件、檢測手段等)。最後應將此事通報全國,要求各省、區、市組織全面檢查,有案必查,有錯必糾,對人民生命健康負責,對違法違規、傷天害理者繩之以法。”
遵照朱鎔基總理指示,3月28日,國務院派出工作組赴高碑店市,會同河北省人民政府調查處理這一事件。據調查,當地一些箱包生產企業和個體作坊業主無視農民工的生命安全,違反勞動保護規定,在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膠粘劑時,沒有採取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和安全生產措施,導致作業場所苯類有毒氣體的濃度嚴重超標。這些農民工在苯類有毒氣體濃度嚴重超標的作業場所中勞動,業主也沒給他們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有的甚至讓農民工吃、住、工作在同一房間,長時間接觸高濃度的苯類氣體,致使部分農民工苯中毒甚至死亡。經醫院診斷、刑事偵察和工作組委派專家核證,截止4月2日,已發現在高碑店市從事箱包生產的農民工中,因苯中毒死亡5人、患病12人。
調查還發現,高碑店市的一些箱包生產企業和個體作坊勞動用工管理混亂,私招濫雇問題嚴重。絕大多數企業和個體作坊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有的企業和個體作坊違法使用童工,當地人民政府已發現並送返了24名童工。勞動者權益受到嚴重侵犯,農民工一般每天要工作10小時以上,多數企業和個體作坊沒有執行國家有關工資支付和加班工資的規定,農民工工資水平低,月工資一般只有200-300元,而且多數是半年甚至一年才能領到工資。違規生產經營問題突出,在高碑店市的2099個箱包生產企業和個體作坊中,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只有428個。偷漏稅的問題比較普遍,在工作組抽查的92戶企業和個體作坊中,絕大多數不能提供納稅證明,涉及農民工中毒病、亡的10戶個體作坊均欠稅款,其中3戶欠稅額在1萬元以上,6戶從未納過稅。
河北省高碑店市幾年前已經發生過類似的有毒有害氣體致人死亡的事件。1999年在高碑店市白溝鎮的打工者中就有3名農民工被診斷患再生障礙性貧血,其中1人發病後4個月死亡。最近此類事件再度發生,且死亡和患病人數大幅度增加,說明該市箱包生產企業和個體作坊在生產經營、安全生產和勞動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相當嚴重。當地一些不法業主見利忘義,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和勞動者的生命健康;一些鄉鎮領導不負責任,甚至縱容不法業主的違法活動,對發生在本鄉鎮的問題視而不見,放任不管;一些地方領導官僚主義嚴重,對本地區存在的大量違法犯罪活動監督檢查和懲處不力;一些職能部門和監管單位嚴重失職,執法不嚴,甚至玩忽職守。這也反映出有關地區和部分的幹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淡薄,對勞動人民缺乏深厚的感情。河北省高碑店市中毒事件的發生,使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了極大的危害,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也影響了當地的經濟發展,性質是極其嚴重的,教訓是十分深刻的。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肅法規政紀,國務院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從高碑店市農民工苯中毒事件中深入反思,充分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以對黨、對人民民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嚴肅認真地處理好這一事件,並舉一反三,研究制訂嚴格管理措施,切實抓好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和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
(一)痛下決心,徹底整改。首先,要規範箱包生產行業和個體作坊的經營行為,將其全部納入規範化的管理渠道。要對所有箱包和膠粘劑生產企業及個體作坊逐戶檢查,沒有工商營業執照的要立即停業,經整改後符合條件的,辦理工商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一律取締;要加強稅收征管,嚴格查處企業和個體作坊偷漏稅問題,追繳稅款,並按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懲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徹底整治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照職業衛生標準進行逐戶檢查,達不到標準的一律關閉。第三,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用工行為,嚴格禁止使用童工,並禁止使用未成年工從事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加強勞動用工管理,督促企業和個體作坊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嚴格執行工作時間和工資支付制度,按月足額發放工資,補發被拖欠或剋扣的工資。
(二)建章立制,定期檢查。要積極探索治本之策,從制度、機制、管理體制上解決問題,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和監管辦法。省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明確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和職能部門的責任,責成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勞動用工、規範經營等方面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使集中整治的成果能夠長期得到鞏固。同時,要建立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制度,並定期對在有毒有害場所從事作業的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三)高度負責,處理善後。抓緊對本地所有接觸含苯材料的從業人員進行體檢,保證患病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認真做好死亡、患病人員及其家屬的撫恤、賠償工作。
(四)嚴肅法紀,嚴厲查處。對違反職業衛生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農民工重大病亡事故、違反稅法偷稅漏稅的業主,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認真調查基層幹部是否包庇作案,嚴肅查處涉案人員。對在此次事件中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要依法依紀予以追究。
國務院責成河北省人民政府就此次事件作出深刻檢查,並將對有關人員的處理結果報告國務院。
鑒於此類問題在全國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為了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一次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專項整治,並作為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重要內容。
(一)整治重點。集中開展膠粘劑等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整治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製造、製鞋、家具製造、裝飾材料加工等行業,特別是要對生產、銷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膠粘劑的企業和個體作坊進行嚴格清查。對不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條件的,一律停業整頓,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予以關閉。對違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學品的,依法取締。對無照生產經營、偷稅漏稅的,依法予以查封。對違法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學品的責任人員要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同時,對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堅決打擊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拖欠工資、任意延長工時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企業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支付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遵守勞動保護和工作時間的規定;取消對農民工的不合理收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還應設立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農民工權益保障的投訴和舉報,依法處理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
(二)組織領導。根據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統一部署,對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專項整治工作,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要求,由各級人民政府具體部署和組織實施。各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過問,指定分管這項工作的領導同志專門負責,並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不再發生此類問題。
(三)部分分工。衛生部門負責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設施及措施的監督檢查;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稅務部門負責對偷稅逃稅行為的監督檢查。全國的專項整治工作由衛生部牽頭,會同國家經貿委(國家安全監管局)、勞動保障部等部門共同組織。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多管齊下,密切配合,共同形成綜合治理的強大合力。
(四)宣傳教育。在整治過程中,要同時開展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加大對即將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力度,有針對性地舉辦業主學習班,提高業主的法制觀念和生產安全意識。加強農民工務工前培訓,組織宣講有關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知識,使廣大農民工了解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著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領導,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確保整治工作不走過場。對敷衍了事、應付檢查甚至弄虛作假的,對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對疏於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職守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貫徹落實本通報要求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還將組織工作組建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抽查。
二00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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