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附屬檔案1修正案的批覆》是國務院2007年2月8日做出的決定接受於2006年11月2日在倫敦召開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首屆締約國會議上通過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附屬檔案1修正案,自2007年2月8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附 件 1 修 正 案 的 批 復
- 發布日期:2008年3月28日
- 成文時間:2007年2月8日
- 主題分類:對外事務\國際條約、國際組織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實施日期:2007年2月8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決定接受於2006年11月2日在倫敦召開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首屆締約國會議上通過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附屬檔案1修正案,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國務院
二○○七年二月八日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附屬檔案1修正案(中 譯 本)
對倫敦公約議定書附屬檔案1的修正
1.8 二氧化碳捕獲過程獲得的用於封存的二氧化碳流
…………………………………………
4. 第1.8款中提到的二氧化碳流僅可在符合下列條件時考慮傾倒:
(1)處置位於海床下的地質構造中;並且
(2)被考慮傾倒物中包含絕對數量的二氧化碳。其中可含有原始材料伴生的和捕獲及封存過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質;並且
(3)沒有為處置的目的增加其他廢物或其他物質。
在第3款,將“1.7”替換為“1.8”,以符合新增加的1.8款。
內容解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1996年議定書》的決定(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於1996年11月7日在《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締約國會議上通過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同時聲明:
一、對於《議定書》第16條第2款、第5款,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議定書》的解釋和適用(包括第3條第1款、第2款的解釋和適用)而成為爭端當事方,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書面同意,才能適用《議定書》附屬檔案Ⅲ所列仲裁程式。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議定書》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