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的批覆是發給外交部的同意接受《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的批覆檔案,2008年3月28日由國務院印發,自2006年9月7日起實施。基本內容是同意接受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20屆外交大會於2005年6月30日通過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接受書由外交部部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經修訂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將同時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的批覆
- 成文日期:2006年9月7日
- 發布日期:2008年3月28日
- 主題分類:對外事務\國際條約、國際組織
- 印發單位:國務院
- 接文單位:外交部
- 實施日期:2006年9月7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概況,成員,活動,關係,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的批覆
發往外交部:
國務院決定接受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20屆外交大會於2005年6月30日通過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接受書由你部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你部辦理。
經修訂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將同時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附修正案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修正案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通過)
(下劃線黑體部分為修改後內容)
第二條第二款
任何其他國家,如其參加在上對海牙會議的工作有重要關係,也可以成為會員。新會員國的接納應在一個或幾個會員國政府向其他會員國政府作出提議後六個月內,經多數會員國政府投票同意後成為會員。
增加第二 A 條
在多數會員國出席的總務與政策會議上,任何向秘書長提交了會員申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經多數會員國的投票同意也可以成為會員。除非另行做出明確規定,本章程所指的會員應當包括上述會員組織。接納於有關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接受本章程起生效。
具備申請成為海牙會議會員資格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必須全部由主權國家構成,且其成員國已將處理海牙會議管轄範圍內的事項的許可權讓渡給該組織,包括可就有關事項作出對成員國有約束力決定的許可權。
提出會員申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當在申請時提交聲明,說明其成員國已向其讓渡許可權的事項。
會員組織及其成員國應當確保通知秘書長該會員組織的許可權或該組織的成員的任何變動。秘書長應當通知海牙會議的其他會員。
對所有未經特別聲明或通知許可權已讓渡的事項,應當推定會員組織的成員國保有管轄權。
就海牙會議面臨的任何具體問題,海牙會議的任何會員均可以請求會員組織及其成員國提供該會員組織是否具有管轄權的說明。應請求,會員組織及其成員國應當確保提供上述說明。
當其成員國同為海牙會議會員時,會員組織與其成員國只能在二選一的基礎上在各自許可權範圍內分別行使會員權利。
在其有權參加的海牙會議的任何會議中,會員組織可就其許可權範圍內的事項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數目等同於已就該事項讓渡許可權並在會議註冊且有權表決的其成員國數目。會員組織行使表決權時,其成員國不再行使其自身的表決權,反之亦然。
“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是指完全由主權國家構成的國際組織,其成員國已將處理某一範圍的事項的許可權讓渡給該組織,包括可就有關事項作出對其成員國有約束力決定的許可權。
第 三 條
總務與政策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海牙會議的工作。理事會原則上應每年召開會議。
該理事會通過指導一個常設事務局的活動實行其職能。
理事會對所有將列入會議議程的議題進行審查,並可以自由決定對這些議題應採取的行動。
為促進國際私法的編纂,依據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國王敕令而設立的荷蘭常設政府委員會應當與海牙會議會員協商後決定每屆外交大會的日期。
由常設政府委員會請求荷蘭政府召集各會員。常設政府委員會主席主持海牙會議外交大會。
會議原則上每四年召開一次外交大會。
如有必要,理事會經與常設政府委員會協商,可以請求荷蘭政府召開特別外交大會。
理事會可以就與海牙會議相關的其他任何事項與常設政府委員會協商。
第 四 條
常設事務局設于海牙。它由荷蘭政府根據常設政府委員會提名任命的一名秘書長和四名秘書組成。
秘書長和秘書必須具有適當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對於他們的任命需要考慮地域代表性及法律專業的多樣性。
經與理事會協商後並根據本章程第九條的規定,秘書的人數可以增加。
第 五 條
在理事會的指導下,常設事務局負責:
(一)準備並組織海牙會議外交大會和理事會及任何特別委員會會議;
(二)上述外交大會和會議的秘書處工作;
(三)在秘書處活動範圍內的所有任務。
第 六 條
為便於海牙會議會員與常設事務局的聯繫,各會員國政府應當指定一個國家機構,各會員組織應當指定一個聯絡機構。
常設事務局可以同所有指定的機構和有關的國際組織進行聯繫。
第 七 條
外交大會以及在兩屆外交大會間隔期間,理事會可以成立特別委員會起草公約或者研究所有海牙會議宗旨範圍內的國際私法問題。
外交大會、理事會與特別委員會應當盡最大可能,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工作。
第 八 條
海牙會議預算支出應當由海牙會議會員國按比例分攤。
會員組織不被要求在其成員國負擔之外承擔海牙會議的年度預算費用,但為補足因其會員資格支出的額外行政費用,會員組織應當繳納一定費用,數額由海牙會議與其協商後決定。
任何情況下,理事會及特別委員會代表的旅費和生活費由其代表的會員負擔。
第 九 條
海牙會議的預算每年提請各會員國駐海牙的外交代表理事會批准。你看勞動法實施細則。
這些代表也應當在各會員國中分配根據該預算其應承擔的費用。
各國外交代表應在荷蘭王國外交大臣主持下開會討論此事。
第 十 條
海牙會議的外交大會和特別外交大會的費用由荷蘭政府承擔。
在任何情況下,代表的旅費和生活費均由會員負擔。
第 十二 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出席總務與政策會議的會員國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
上述修改應當自三分之二會員國根據其各自國內程式同意後三個月起對全體會員生效,但生效期限不早於自通過之日起九個月。
第一款所指的會議可以以協商一致方式改變第二款規定的期限。
第 十三 條
本章程的規定將以條例補充,以便執行。條例由常設事務局制訂,並提請外交大會、外交代表理事會或者總務與政策理事會批准。
第十四條第三款
在接納新會員時,荷蘭政府應當將該新會員的接受聲明書通知所有會員。
第十五條第二款
退出的通知應在海牙會議財政年度終結前六個月送交給荷蘭王國外交部並於該財政年度終結時生效,但只對作出該通知的會員有效。
約尾:
本章程的英文本和法文本,於二○○ 年 月 日修訂,同等作準。
內容解讀
概況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於1893年在荷蘭政府的倡議下成立並召開了第一屆會議。1951年通過其組織章程,正式成為政府間國際組織。
宗旨:“促進國際私法規範的逐步統一”。
主要負責人 秘書長漢斯·范魯(Hans van Loon)。
總部:設在荷蘭誨牙。
成員
64個正式成員(2004年6月30日):
中國、阿爾巴尼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克羅地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埃及、愛沙尼亞、芬蘭、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法國、喬治亞、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日本、約旦、韓國、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爾他、墨西哥、摩納哥、摩洛哥、荷蘭、紐西蘭、挪威、巴拿馬、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和黑山、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蘇利南、瑞典、瑞士、土耳其、烏克蘭、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
活動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常每四年開一次全體大會(plenary session),又稱“外交大會” (didiomaticsession);在需要時也可召開臨時大會。會議通過的所有檔案載入“最後檔案”(FinalAct),並由與會代表簽署。2002年12月2~13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召開第19屆外交大會,討論並通過了《中介人持有證券的若干權益準據法公約》。
除全體大會外,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還經常召開起草新公約或監督公約執行情況的特委會或非正式磋商。從1977年起,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鑒於成員國的增加,開始關注有關公約的執行情況,並定期或不定期就有關公約的執行情況召開會議,特別是針對有關涉及締約國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間的合作的公約。
迄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共通過了36項公約,廣泛涉及國際民事和商事領域的法律適用、國際民事訴訟程式及司法合作等領域。較為重要、參加國較多的公約有: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國際司法救助公約》、 <外國公文書取消認證公約》等。其在促進協調和統一各國國際私法方面的努力, 日益受到國際上的重視。
關係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同中國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1981年中國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建立聯繫,並多次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會議。1987年7月3日,中國政府正式加入該組織,並指定外交部為負責與該組織聯繫的“國家機關”。中國外交部積極參加了該組織的各項活動。該組織秘書長漢斯·范魯和副秘書長鄧肯(William Duncan)分別於1999年4月和2002年11月到北京、武漢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訪問。
此外,根據中英、中葡關於香港、澳門適用國際公約問題的有關安排,一些海牙公約可單獨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區。單獨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公約包括:遺囑形式公約、取消認證公約、承認離婚及分居公約、兒童誘拐兒童、信託公約。單獨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公約包括:民事程式公約、扶養兒童法律適用公約、保護未成年人公約、取消認證公約、兒童誘拐公約。經中國同意,香港及澳門特區代表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舉辦的一些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