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是為了減少建設工程防雷重複許可、重複監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政府相關部門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建設工程防雷安全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6月24日《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由國務院發布,自2016年6月24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6年06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6年06月24日
- 發文字號:國發〔2016〕39號
內容解讀,政策全文,
內容解讀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據新華社報導,《決定》指出,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協同推進的改革要求,減少建設工程防雷重複許可、重複監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政府相關部門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建設工程防雷安全。
《決定》提出,一是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將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切實最佳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進一步明確氣象部門在易燃易爆等建設工程,交通、水利等部門在相關專業建設工程方面的防雷監管責任。二是清理規範防雷單位資質許可。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三是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氣象部門要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等公共服務;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地方各級政府要繼續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禦責任。此次調整突出問題導向,通過減少兩項防雷資質許可,整合防雷工程許可,以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一系列改革舉措,可使每年20多萬個工程項目避免重複許可,約縮短辦理時間40天,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決定》要求,中國氣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機制,加強指導協調和相互配合,完善標準規範,最佳化審批流程,規範中介服務行為,研究確定各相關部門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具體範圍並落實責任,2016年底前完成相關交接工作。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
國發〔2016〕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協同推進的改革要求,為減少建設工程防雷重複許可、重複監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政府相關部門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
(一)將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切實最佳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二)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二、清理規範防雷單位資質許可
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同時,規範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三、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
(一)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同時,地方各級政府要繼續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禦責任。
(三)中國氣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機制,加強指導協調和相互配合,完善標準規範,研究解決防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最佳化審批流程,規範中介服務行為。
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具體範圍劃分,由中國氣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等部門研究確定並落實責任,及時向社會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關交接工作。相關部門要按程式修改《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對涉及的部門規章等進行清理修訂。國務院辦公廳適時組織督查,督促各部門、各地區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改革要求。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2016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