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新廠委託老廠培訓職工的工資問題的暫行規定》在1956.09.25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新廠委託老廠培訓職工的工資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56.09.25
- 實施時間:1956.09.25
為了便於調動由新廠委託老廠培訓的職工,對他們在培訓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培訓新招收的工人(包括外招工人、轉業軍人,以及送老廠深造的技校畢業生等),如老廠工資標準低於新廠的工資標準時,按老廠工資標準發給;老廠的工資標準高於新廠的工資標準時,則按新廠的工資標準執行,低於老廠工資標準的部分,可予以差額臨時補助。培養的學徒,按老廠學徒待遇的規定執行。
(二)老廠為新廠抽調的工人、職員,在進行培訓時,按照他們原來的工資標準執行。
(三)工人、學徒在老廠培訓期間,凡具備升級條件的,應該按照工人技術標準經過考試合格後,予以升級。學徒升為工人時,其工資待遇,可按照上項辦法處理。
(四)新廠職工在老廠培訓期間,關於津貼、獎勵、生活福利等問題,按照老廠現有的有關規定執行。回到新廠後,按照新廠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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