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補充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10月12日發布,自1994年10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10月12日
- 實施日期:1994年10月1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教育經費與財務
《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下發後,由於新稅制稅種變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界限不十分明確,為了正確組織實施教育費附加的徵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新稅法規定,收購菸葉環節改徵農業特產稅。現將《緊急通知》第一條中“對從事捲菸和菸葉生產的單位,減半徵收”的規定,修改為“對從事生產捲菸的單位,減半徵收”。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精神,對“三資企業”暫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一、根據新稅法規定,收購菸葉環節改徵農業特產稅。現將《緊急通知》第一條中“對從事捲菸和菸葉生產的單位,減半徵收”的規定,修改為“對從事生產捲菸的單位,減半徵收”。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精神,對“三資企業”暫不徵收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