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收購棉籽和皮棉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收購棉籽和皮棉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國務院於1963年08月15日發布,自1963年08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收購棉籽和皮棉若干問題的規定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63年08月15日
  • 實施日期:1963年08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副產品
  在棉花收購工作中,國家向棉農收購籽棉還是收購皮棉的問題,是涉及到精選棉花籽種、剝取棉花短絨以及合理安排油脂、油料的徵購和留用等許多重要方面的問題;同時,也涉及到及時完成棉花收購任務的問題。因此,目前的棉花收購工作,應當根據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利益的原則,統籌兼顧,全面安排。現在對於收購籽棉和皮棉及其有關的問題,作出以下規定。
一、對於生產隊需要留下的種籽棉,應當堅決貫徹執行一九六二年五月三十日“國務院關於做好選種留種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只收購皮棉,不收購籽棉。生產隊留用種籽棉的數量,應當根據下一年度的播種面積,按照精選棉種、保證全苗、節約使用的精神留足棉種。每一畝棉田應當留用多少種籽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當地情況具體規定。
在缺少軋花設備的地區,生產隊留用的種籽棉,可以由供銷合作社組織棉種代軋站代為加工,也可以委託鄰近的生產隊代為加工。供銷合作社的軋花廠在加工生產隊的種籽棉的時候,應當分收、分存、分軋,軋一批,清一批,堅決避免棉種混雜,保證做到原籽返還原隊。棉花種籽是否剝絨,應當根據生產隊的自願,願意剝的就剝,不願意剝的就不剝。供銷合作社軋花廠,應當積極承擔代生產隊加工種籽棉的任務;在加工過程中,生產隊可以派人監督。
二、對於留種棉以外的商品棉花,國家以收購籽棉為主。各地區收購籽棉和皮棉的數量,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
在供銷合作社已有足夠的軋花設備,而生產隊軋花設備比較少的地區,應當基本上收購籽棉,由供銷合作社軋花廠軋花、剝絨。在這些地方,要說服生產隊,不要再增加軋花設備,以免造成浪費。
在供銷合作社和生產隊都有較多軋花設備的地區,應當本著統籌兼顧的精神,收購一部分籽棉,也收購一部分皮棉。生產隊除了加工留用的種籽棉以外,可以適當軋一部分商品棉花。但是,為了及時地完成交售棉花任務,要向棉農進行教育:生產隊軋花的時間(包括軋留種棉)不能超過翌年一月底。
個別地區,如果生產隊的軋花能力充足,而供銷合作社的軋花力量不足,生產隊可以多加工一些棉花,國家多收購一些皮棉。
三、生產隊在交售籽棉的時候,應當同時完成油脂、油料的統購任務,由供銷合作社代為收購。供銷合作社收購的籽棉,經過軋花、剝絨以後所出的棉籽,屬於統購部分,應當撥交糧食部門;如果生產隊交售的籽棉比較多,在扣除統購棉籽任務以後,多餘的棉籽原則上應當全部返還各生產隊。
國家統購的棉籽,必須把棉仁餅和棉籽皮返還生產隊。返還的比例,不得少於出餅率的百分之八十。如果返還的比例達不到百分之八十,應當以糧食或者其它同等質量的飼料抵補。
四、國家收購的籽棉,應當首先根據農業部門備用種籽計畫的要求,選擇優良品種,準備在春耕時作地區之間的調劑。省際之間的調劑,由農業部負責;省內的調劑,由農業廳負責。在棉花播種出苗以後,用不了的備用種籽,應當及時交給糧食部門榨油。
對於精選的備用棉種,凡是在有良種軋花廠和種籽公司的地方,應當由良種軋花廠負責加工和保管,或者由種籽公司負責保管;在沒有良種軋花廠和種籽公司的地方,由供銷合作社軋花廠負責加工和保管,但是必須採取單收、單軋、單存的辦法,不得同一般棉籽相混雜。為了切實保證棉籽保持較高的出芽率,對於國家備用的優良棉籽可以輕剝一、兩道短絨,出絨率不要超過百分之四。
以上規定,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結合當地情況,在產棉地區具體布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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