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撤銷鐵路、水上運輸法院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57年09月07日發布,自1957年09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9月07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9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審判機關
國務院批准法務部關於撤銷鐵路、水上運輸法院的報告,同意將已經建立的19個鐵路、水上運輸法院和31個派出庭予以撤銷。並決定:
一、運輸法院撤銷後,運輸方面的一般刑事案件,分別由案件發生的地方基層法院處理;直接危害運輸的刑事案件,由運輸系統的管理局、分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二、運輸法院的幹部,除了少數需要留在地方的人民法院工作的以外,其餘,原則上仍調回原來地區或企業部門重新分配工作。
三、運輸法院的檔案,分別由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省、市司法廳、局接管。
四、運輸法院的結束工作,各地由法務部門會同企業部門辦理,並應於撤銷通知下達後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一、運輸法院撤銷後,運輸方面的一般刑事案件,分別由案件發生的地方基層法院處理;直接危害運輸的刑事案件,由運輸系統的管理局、分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二、運輸法院的幹部,除了少數需要留在地方的人民法院工作的以外,其餘,原則上仍調回原來地區或企業部門重新分配工作。
三、運輸法院的檔案,分別由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省、市司法廳、局接管。
四、運輸法院的結束工作,各地由法務部門會同企業部門辦理,並應於撤銷通知下達後三個月內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