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撤銷中國東北內蒙古煤炭集團公司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撤銷中國東北內蒙古煤炭集團公司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3月01日發布,自1994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3月01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3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煤炭工業管理
  國務院關於撤銷中國東北內蒙古煤炭集團
暨中國東北內蒙古煤炭集團公司的通知
(國發〔1994〕14號)
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中國東北內蒙古煤炭集團暨中國東北內蒙古煤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東煤公司)成立以來,為發展東北地區的煤炭工業做了許多工作,這種管理體制已越來越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有利於轉換煤炭企業的經營機制,調動煤炭企業的積極性,有利於加強地方政府對煤炭工業的領導,國務院決定撤銷東煤公司。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東煤公司撤銷後,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分別設立統一管理各自煤炭工業的管理機構,同時撤銷三省現有的地方煤礦管理機構。新的省級煤炭管理機構的領導體制由煤炭部分別與有關省人民政府商定。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政企分開和理順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原則,明確煤炭部和有關省人民政府對東北煤炭工業的管理職責。內蒙古東部地區國有重點煤礦劃歸內蒙古自治區區級煤炭管理機構管理。
二、煤炭部要儘快商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撤銷東煤公司的實施方案,切實加強對有關撤銷、交接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抓這項工作,並派出得力的幹部負責組織實施。原東煤公司及其所屬各煤炭企業的幹部、職工,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在撤銷東煤公司過程中,堅守崗位,嚴守紀律,顧全大局,確保各單位的穩定和東北煤炭生產的安全正常進行。
三、撤銷東煤公司涉及面比較廣,各有關單位要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人員,儘快理順關係,使各項工作正常運轉。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幫助解決人員分流、落戶等方面的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協調工作。
四、東煤公司撤銷後,其原有的國有資產仍歸中央政府所有。在撤銷和交接過程中,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資金轉移。煤炭部代表國家全權處置國有資產和資金的具體交接事宜。以東煤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一切經濟契約及債權、債務由煤炭部組織清理。
五、目前,東北地區的煤炭企業困難較多,煤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切實幫助煤炭企業解決存在的問題。各煤炭企業要深化改革,進一步轉換經營機制,加強經營管理,儘快擺脫困境,爭取在兩三年內改變面貌。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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