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房地產建設進口物資稅收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5年04月23日發布,自1995年05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5年04月23日
- 實施日期:1995年05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關稅
(國發〔1995〕10號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為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引導投資方向,促進房地產建設與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現對各類房地產建設進口物資、設備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環節稅)的徵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外商投資和特定區域(經濟特區、保稅區、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上海浦東新區、國家旅遊度假區)內的生產性項目和高新技術、教育、衛生、科研、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用於出售、轉讓、租賃的生產廠房、倉儲設施建設所需進口的物資、設備,按現行規定可以享受減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優惠的,仍按原規定執行,並由海關嚴格按規定監管。
二、對興建(包括改擴建)賓館飯店、寫字樓、別墅、公寓、住宅、商業購物場所、娛樂服務業場館、餐飲業店館,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無論是出售、轉讓、租賃還是自用或與生產廠房相混合使用,所需建設物資、設備,無論任何地區、企業、單位、個人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一律按法定稅率照章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三、本通知自1995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已批准契約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已批准納入國家或地方基本建設開工計畫的國內企業建設項目,按原規定進口建築物資、設備可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在已批准的投資總額內,仍按原規定執行。
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為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引導投資方向,促進房地產建設與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現對各類房地產建設進口物資、設備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環節稅)的徵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外商投資和特定區域(經濟特區、保稅區、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上海浦東新區、國家旅遊度假區)內的生產性項目和高新技術、教育、衛生、科研、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用於出售、轉讓、租賃的生產廠房、倉儲設施建設所需進口的物資、設備,按現行規定可以享受減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優惠的,仍按原規定執行,並由海關嚴格按規定監管。
二、對興建(包括改擴建)賓館飯店、寫字樓、別墅、公寓、住宅、商業購物場所、娛樂服務業場館、餐飲業店館,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無論是出售、轉讓、租賃還是自用或與生產廠房相混合使用,所需建設物資、設備,無論任何地區、企業、單位、個人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一律按法定稅率照章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三、本通知自1995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已批准契約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已批准納入國家或地方基本建設開工計畫的國內企業建設項目,按原規定進口建築物資、設備可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在已批准的投資總額內,仍按原規定執行。
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