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對若干商品開徵進口調節稅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對若干商品開徵進口調節稅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85年06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對若干商品開徵進口調節稅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85〕80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85年06月26日
檔案全文
最近一個時期,有些地區和單位耗用大量外匯,盲目進口某些國內外差價大的商品和成套散件,對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對上述問題,除用行政手段干預外,必須進一步運用經濟手段加以調節。因此,決定對若干商品在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同時開徵進口調節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徵稅品種為:小轎車、旅行車、工具車、越野車和其他機動小客車、八噸以下載重車、機車、錄影機、複印機、彩色投影電視機、電視顯像管、電子計算器、微型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滌綸加工絲、化纖織物。調節稅的稅目稅率見附表。
二、 進口調節稅由海關在徵收(或者補征)進口關稅時一併徵收。
三、 進口調節稅的完稅價格為貨物的到岸價格。
四、 國務院或海關總署、財政部制定的減免稅辦法中規定予以減免關稅的商品,其調節稅也相應地予以減免。
五、 對應徵進口調節稅的商品,如需減免,由國家經委審定。海關憑國家經委的證明檔案予以減免。
六、 徵收調節稅的其他有關事項,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辦理。
七、 徵收調節稅的稅目、稅率和開徵日期,由海關總署對外公布。
八、 各經濟特區和海南行政區也按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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