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增產生豬的指示

國務院關於增產生豬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55年12月07日發布,自1955年12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5年12月07日
  • 實施日期:1955年12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畜產品
大量增產生豬,是農業生產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它對於促進農業增產,增加農民收入,供應城鄉肉食,發展出口貿易,支援國家工業化,都有重大的作用。然而,1955年的生豬增產任務沒有完成,特別是上半年的生豬頭數此1954年同期減少很多。這種情況,同國家和人民日益增長的需要顯然是不相適應的,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是不利的。1955年生豬減產的原因是:有些地區在1954年遭受水災,收成不好;有些地區在統購糧食中對豬的飼料注意不夠,留量過小,各地有許多可以餵豬的東西,還沒有廣泛地加以利用;同發展生豬密切相關的一些經濟工作和技術工作,也做得較差;等等。其中雖然有的是客觀的因素,但是主觀努力不夠和糧食統購統銷工作中的缺點畢竟是重要的原因。
目前,廣大農民走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全國各地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正在進入蓬勃發展的高潮,農業生產大發展出高潮也將跟著出現,這是發展生豬的有利條件。1955年絕大部分地區農產豐收,全國糧食總產量此1954年增加了二百四十八億斤;又執行了糧食定產、定購、定銷的政策,適當降低了糧食統購指標,比1954年少購六十四億斤商品糧(合原糧約七十五億斤)。這樣一增一減,農民手中就此去年(1954年)多了三百億斤以上的糧食,這也是發展生豬的極為有利的條件。秋收以來,許多地方,生豬頭數不斷增加和仔豬價格上漲的事實,完全證明了這一點。只要我們積極努力,善於運用這些有利條件,第一個五年計畫後兩年的增產生豬的艱巨任務,是一定可以完成的,也必須爭取完成,並且要力求超過。為此,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各省(市)、縣、鄉人民委員會必須定出增產生豬的具體計畫,切實執行。生豬減產比較嚴重的地區,必須爭取在1956年春季恢復並且超過減產前的水平。增產生豬的基本辦法是普遍發動農民養豬,號召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帶頭養豬,提倡有條件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集體養豬;所有的國營農場和牧場都要定出具體的養豬計畫,保證實現。過去沒有把養豬列入農業生產計畫,或者只規定一個總的增產指標,而沒有相應地規定一系列的具體的增產措施,這個缺點必須改正。
(二)大力開闢飼料來源。各省、市、縣的農業部門應該總結和推廣農民民眾中利用多種飼料攙搭餵豬和多用粗料餵豬的經驗,推廣先進的飼養方法,努力作到既能節約糧食,又能把豬餵好。發動民眾大量收集野生飼料和農作物的副產品養豬,並且根據各地的條件,儘可能地利用隙地、休閒地和土質不好的廢棄土地種植飼料作物。在南方,應該利用冬閒田多種綠肥作物,割取一部分餵豬。
(三)加強飼料的供應調劑工作,在糧食統購中,各省人民委員會對於豬的飼料應該根據本省內各個地區不同的情況,分別規定適當的留糧標準。重點產豬省,應該在省的糧食供應指標內,下撥一部分糧食,供應豬只集中、出口任務大而飼料比較缺乏的地區。各種油餅,應該儘量作為飼料,通過養豬積肥,儘量少用油餅直接肥田。但是,油餅餵豬積肥需要一定的周轉時間,供銷合作部門必須提早將油餅供應到農民手中,以免耽誤施肥季節。各地人民委員會糧食、商業主管部門,必須檢查飼料產、銷、余、缺的情況,根據當地飼料流轉的規律,把存儲待售的飼料及時下放,以防止積壓和霉壞變質。
供銷合作社應該同糧食、油料加工廠坊密切聯繫,認真改善糧食、油料加工所得的副產品的調運供應工作;對於可以用作飼料的副產品,應該由雙方簽定契約,有計畫地組織供應。糠麩和豆餅等的價格,必須低於當地的原糧價格,並且必須保持適當的差額。糠麩豆餅的價格同原糧價格相平或相差無幾的地方,必須降低糠麩豆餅的價格。
在不妨礙城市和工礦區的糧食供應的條件下,應該把一部分原糧留在農村和集鎮上就地加工。對於缺糧的農民,也可以供應原糧,使農民能夠利用加工這些原糧所得的副產品來養豬。
(四)大、中城市的農業部門,應該切實組織糧食加工廠附近的郊區農民、農業生產合作社、國營農場收買架子豬,利用加工廠的副產品就地肥育;組織郊區的養豬戶、農業生產合作社、農場、牧場,收集市內泔水養豬。住在郊區的機關、學校,也可以養豬,自給一部分肉食品。每個城市都應該積極組織和發展郊區的生豬生產,自給本市所需要的肉食的一部或大部,並且應該把這件事做為市的農業部門和商業部門的任務。
(五)有計畫地培養豬源。獎勵餵養優良種公、母豬,增殖優良仔豬。對於缺乏仔豬的地區,應該由供銷合作社自己或組織小商人販運調劑。對養豬有困難的農民,應該給以貸款扶助。
(六)加強豬疫的防治工作。農業生產合作社、國營農場、牧場和經營生豬的國營企業,必須認真改進飼養管理,結合藥物預防,來防治豬疫。對於集中餵養、成批收購和長途運輸的過程中,生豬大量病死的現象,必須堅決防止。在養豬集中的地方、生豬集散市場和豬運頻繁的交通沿線,農業部門應該協同衛生部門,有計畫地訓練民間原有的獸醫,訓練商業和合作部門的防治豬疫的人員,進行預防注射;並且可以收取適當的注射費,由地方政府掌握,以加強經常性的豬病防治工作。
(七)有計畫地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集體養豬,大力提倡社員家庭養豬積肥。新建的和缺乏集體養豬經驗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也可以把合作社的豬交由社員分散飼養。合作社應該有計畫地生產飼料,並且根據社員和社內養豬的需要,合理分配飼料。合作社收購社員豬糞,必須公私兩利,按質論價,以鼓勵社員養豬積肥的積極性。
(八)做好生豬派養派購工作。收購部門在逐級下達派養派購任務的時候,不要層層加派,應該向農民宣傳國家派養派購生豬的政策,詮明農民在完成派購任務以後多餘的生豬可以自行處理,增養不增購。應該由收購部門同養豬戶訂立派養派購契約,按契約辦事。派養派購的數字要定得適當,既要完成國家派養派購的任務,又要照顧農民自己的肉食需要,不要把這兩件事對立起來。收購標準,要根據各地豬種、飼料等條件來決定,不要盲目提高要求,脫離實際。收購手續和收購人員的作風,都要不斷地改進。在生豬的收購價格偏低,生豬價格同豬肉價格相差過大的地方,應該適當調整,並且應該切實執行優質優價的政策,鼓勵農民把肥豬賣給國家。
最後,各級人民委員會的農業、商業、糧食部門和供銷合作部門應該統一步調,密切配合,認真地研究和解決有關生豬的生產、收購、飼料供應等具體問題。養豬重點地區的省、縣人民委員會還應該在財經工作的負責幹部中指定專人負責領導生豬生產,保證增產生豬任務的完成。
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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