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報廢、降價處理庫存積壓物資和防止新積壓的幾項規定

《國務院關於報廢、降價處理庫存積壓物資和防止新積壓的幾項規定》在1982.12.18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報廢、降價處理庫存積壓物資和防止新積壓的幾項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2.12.18
  • 實施時間:1982.12.18
近幾年來,在利用和處理庫存積壓物資工作上,經過各地區、各部門積極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機電產品和鋼材庫存過大的狀況基本沒有改變,特別是相當一部分長期積存下來的廢次產品,該報廢的沒有報廢,該降價處理的沒有降價處理,這些東西實際上已經失去或大部分失去使用價值,在帳面上是一個虛數,拖的時間越久,損失越大。同時舊的積壓未處理完,新的積壓又不斷發生,這是我們經濟領域中一個嚴重問題。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必須解放思想,採取果斷措施,打開清倉利庫的新局面。清倉和處理積壓物資,要從積極方面考慮,涉及到沖銷資金,有關單位可能要叫困難,其實那些資金已經長期占壓在那裡,早就不流通了,處理積壓物資,雖然要損失一部分,但至少可以使一部分活起來,把包袱甩掉。這對改善經營管理,減少能源消耗,爭取國家財政狀況好轉,會起很好作用。為了對庫存積壓的機電產品和鋼材進行處理並防止產生新的積壓,特作如下規定:
一、報廢、降價的範圍和標準。
凡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工業、交通、基本建設、商業、供銷、外貿、物資、農林牧漁、文教、衛生等部門),在一九八0年底以前積壓的機電產品(包括農機產品〕和鋼材,以及生產企業一九八0年底以前生產積壓的機電產品和鋼材,需要降價處理和應該報廢的,都應按規定作降價或報廢處理。
報廢的標準:
1.粗製濫造,質量低劣,不符合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技術標準的;
2.保管不善,嚴重銹損或超過規定存放期限已不能再使用的;
3.技術落後,耗能很高(與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比較,或與國產同類產品比較,高於百分之十五以上),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
4.產品設計不合理,工藝不過關,無法改作他用和無改制經濟價值的專用設備或非標準設備。
二、報廢、降價處理審批辦法。
報廢,由庫存單位根據上述報廢標準,由領導幹部、工人、技術人員組成鑑定小組,對需要報廢的產品進行認真的技術鑑定,確實要報廢的,機電產品每台帳面價在五千元以內的,小件產品(如工具、量具、工業軸承、各種配件、電子元器件等)每批帳面價在五千元以內的,由庫存單位領導審批(縣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審批許可權,由省、市、自治區規定);超過五千元的,按財務隸屬關係報直屬上一級主管部門(公司或局)核准後執行。
降價,由庫存單位根據庫存物資的實際情況和按質論價的原則,提出降價處理的方案。機電產品降價幅度不超過帳面價百分之四十、鋼材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的,由庫存單位領導審批;超過上述幅度的,按財務隸屬關係報直屬上一級主管部門(公司或局)核准後執行。
改變逐級上報、層層審批的繁瑣辦法後,加重了庫存單位及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的責任。因此,在處理過程中,既要防止草率從事,又要勇於負責。
三、轉帳處理辦法。
庫存積壓的機電產品,有的單位確實需要和合用,但缺乏資金的.經需要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證明,並經庫存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公司或局)核准,可以轉帳調撥利用。
四、財務處理辦法。
1.報廢、降價的財務損失,按本單位一九八0年底自有流動資金、定額貸款、超定額貸款的構成比例沖銷。基本建設、技術措施等項目,按財政撥款、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等的構成比例沖銷。
2.轉帳處理的物資,按庫存單位資金構成比例劃轉資金。需要降價後調出的,由調出單位按降價規定辦理。調入單位按調入後的用項入帳,並相應地增加資金或貸款。
3.庫存單位應按季將本單位審批範圍內的報廢、降價損失和上一級主管部門核准的報廢、降價、轉帳處理的損失,按財務隸屬關係向有關的財政部門和開戶銀行辦理沖銷手續。各級銀行按季將沖銷的定額貸款和超定額貸款逐級匯總,分別上報人民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由各總行報財政部核處。
4.報廢、降價的機電產品和鋼材,要在實際處理後再辦理財務損失的沖銷手續,並儘快收回殘值。
五、庫存機電產成品的處理。機械企業積壓的產成品,要認真進行清理、鑑定,能夠使用或經過修理、改制後能夠使用的,應積極使用,並對用戶實行三包。需降價處理的,按降價規定處理。確實沒有使用價值的,按報廢規定處理。
六、庫存專用設備和大型設備的處理。庫存積壓的各種專用設備和大型設備,如冶金、化工、石油等專用設備,首先應結合“六五”計畫提出利用規劃和處理措施,再由庫存單位和主管部門請專家參加,認真進行鑑定,凡今後能使用的要加強維護保養,妥善保管。技術落後,確無使用價值的,按報廢規定處理。
七、庫存報廢物資的回收處理。報廢機電產品和鋼材的廢金屬,要貫徹就地就近回收和充分別用現有廢鋼鐵加工能力的原則,避免長途運送,重複設點,造成新的浪費。在報廢的機電產品中,有能拆卸利用的鋼材、單機和零部件,可由報廢單位拆下利用,拆剩部分再交廢金屬回收部門回收冶煉,不準再流入社會繼續使用。回收單位不要強求完整,更不能回收後再拼裝出售。凡本單位有廢金屬冶煉能力的,可留作本單位冶煉使用,並出具冶煉證明,憑以沖銷相應的資金和貸款。
八、防止產生新的積壓。要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切實改變那種“生產報喜、流通報憂、產品積壓、財政虛收”的狀況。
(1)不論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都必須根據需要和訂貨安排生產,保證產品質量。國家公布淘汰的產品,必須按規定停止生產。
(2)任何地區、部門都不準不顧產品有無銷路而硬壓產值指標。凡屬單純追求產值、利潤而盲目生產質量不合格、品種花色不對路的產品而造成積壓的,銀行不準貸款,物資、商業部門和供銷機構不準收購,各級主管部門不準強迫有關單位收購。
(3)使用單位一定要按需訂購。凡是庫存合格合用,耗能不高,又不影響產品質量的,都要首先利用庫存。
凡是盲目生產和盲目訂購造成新積壓的降價、報廢損失,不能繼續沖減流動資金、財政撥款或貸款,要作為營業外損益處理,同各級經濟利益掛鈎。由於地方或國務院主管部門計畫不周或瞎指揮造成的經濟損失,分別由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解決。同時要把財政上虛收的那部分利潤或稅金,從各級財政部門扣回。
九、加強領導。報廢和降價處理工作,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底前基本搞完。國務院責成國家經委負責,財政、銀行、物資等有關部門,密切協同做好此項工作。各地區由經委負責,計委、建委、財貿辦、進出口委、財政、銀行、商業、物資等有關部門,都要重視並積極配合,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實際問題。
十、為了群策群力做好這項工作,凡是有銀行信貸員、財政駐廠員、建行撥款員的企業,有關報廢、降價工作,都必須邀請他們到現場共同研究處理。
十一、嚴禁在報廢、降價處理機電產品和鋼材的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私分,貪污盜竊,破壞國家財產。如有違反,要依法嚴肅處理。
十二、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以前有關這方面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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