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擴大糧食虧損掛帳緊急通知是國務院於1998年05月03日發布,自1998年05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8年05月03日
- 實施日期:1998年05月0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糧食管理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擴大糧食虧損掛帳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即將發布實施,這項改革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當前一些地方和國有糧食企業不顧國家整體利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隨意擴大糧食虧損掛帳,逃廢銀行債務,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這種做法將會嚴重影響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堅決予以制止,現將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嚴禁糧食部門和企業趁改革之機違規調帳和不合理列支,擴大糧食虧損掛帳。糧食企業要嚴格規範成本費用支出管理,不準將附營業務的費用開支及其經營虧損和呆帳、壞帳列入糧食虧損掛帳,不準採取調減庫存值、虛列費用等辦法擴大當期虧損,不準隨意預提費用或將待攤費用集中攤銷。凡違反上述規定虛增糧食虧損掛帳的,要堅決剔除。各級地方政府及糧食主管部門要監督糧食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不得弄虛作假。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二、糧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購銷價格政策,不得進行“逆向操作”。全國要立即統一行動,所有國有糧食企業都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糧食順價銷售的規定,不準降價虧本銷售,嚴禁出現新的虧損掛帳。糧食企業的銷售收入要全額入帳,並及時將售出糧食的貨款存入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基本帳戶,如數歸還售出糧食所占用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由於順價銷售;導致糧食銷量暫時減少,企業收入在歸還貸款本息後不足以分攤費用、支付工資的,要由各方面共同努力解決;糧食要厲行節約;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費用、利息補貼;農業發展銀行可以適當發放一部分費用貸款,通過企業財務資金帳戶墊支,與收購貸款分開管理。
三、嚴格執行收購資金專戶管理制度,不準多頭開戶。糧食收儲企業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在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結算帳戶,已開設的應立即撤銷。對不執行者,要追究有關企業和開戶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凡糧食企業利用多頭開戶、坐支現金等手段轉移挪用收購資金和逃避農業發展銀行監督的,一經查實,立即停發貸款,追究責任,並從嚴處理。
四、糧食企業不得以機構改革為名搞“帶糧分流”、“帶錢分流”,或以兼併、改制、破產等名義,侵吞國有資產和懸空、逃廢銀行債務。已經發生的,要立即糾正,並如數追加錢糧,挽回損失。
五、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企業收購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嚴格監督管理,認真執行“庫貸掛鈎”的原則,防止發生新的擠占挪用,切實做到收購貸款封閉運行。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農業發展銀行資金運用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糧食企業的財務監督,規範會計核算,認真審核盈虧。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上述規定和要求迅速傳達到地(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所有糧食企業,並認真開展檢查,堅決制止和查處趁改革之機擴大糧食虧損掛帳等各種違反法律法規的做法。
七、為了全面清查、審計農業發展銀行和糧食系統對收購資金的使用管理和虧損掛帳情況,國務院將於近期派出由審計署牽頭,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糧食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參加的檢查組,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協助,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國務院
1998年5月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即將發布實施,這項改革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當前一些地方和國有糧食企業不顧國家整體利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隨意擴大糧食虧損掛帳,逃廢銀行債務,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這種做法將會嚴重影響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堅決予以制止,現將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嚴禁糧食部門和企業趁改革之機違規調帳和不合理列支,擴大糧食虧損掛帳。糧食企業要嚴格規範成本費用支出管理,不準將附營業務的費用開支及其經營虧損和呆帳、壞帳列入糧食虧損掛帳,不準採取調減庫存值、虛列費用等辦法擴大當期虧損,不準隨意預提費用或將待攤費用集中攤銷。凡違反上述規定虛增糧食虧損掛帳的,要堅決剔除。各級地方政府及糧食主管部門要監督糧食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不得弄虛作假。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二、糧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購銷價格政策,不得進行“逆向操作”。全國要立即統一行動,所有國有糧食企業都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糧食順價銷售的規定,不準降價虧本銷售,嚴禁出現新的虧損掛帳。糧食企業的銷售收入要全額入帳,並及時將售出糧食的貨款存入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基本帳戶,如數歸還售出糧食所占用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由於順價銷售;導致糧食銷量暫時減少,企業收入在歸還貸款本息後不足以分攤費用、支付工資的,要由各方面共同努力解決;糧食要厲行節約;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費用、利息補貼;農業發展銀行可以適當發放一部分費用貸款,通過企業財務資金帳戶墊支,與收購貸款分開管理。
三、嚴格執行收購資金專戶管理制度,不準多頭開戶。糧食收儲企業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在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結算帳戶,已開設的應立即撤銷。對不執行者,要追究有關企業和開戶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凡糧食企業利用多頭開戶、坐支現金等手段轉移挪用收購資金和逃避農業發展銀行監督的,一經查實,立即停發貸款,追究責任,並從嚴處理。
四、糧食企業不得以機構改革為名搞“帶糧分流”、“帶錢分流”,或以兼併、改制、破產等名義,侵吞國有資產和懸空、逃廢銀行債務。已經發生的,要立即糾正,並如數追加錢糧,挽回損失。
五、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企業收購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嚴格監督管理,認真執行“庫貸掛鈎”的原則,防止發生新的擠占挪用,切實做到收購貸款封閉運行。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農業發展銀行資金運用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糧食企業的財務監督,規範會計核算,認真審核盈虧。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上述規定和要求迅速傳達到地(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所有糧食企業,並認真開展檢查,堅決制止和查處趁改革之機擴大糧食虧損掛帳等各種違反法律法規的做法。
七、為了全面清查、審計農業發展銀行和糧食系統對收購資金的使用管理和虧損掛帳情況,國務院將於近期派出由審計署牽頭,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糧食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參加的檢查組,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協助,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國務院
199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