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城市出售住宅試點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關於城市出售住宅試點問題的復函是國務院於1982年04月17日發布,自1982年04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2年04月17日
  • 實施日期:1982年04月1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房屋買賣拍賣
  國務院關於城市出售住宅試點
問題的復函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七日)
國務院原則同意國家建委、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出售住宅試點工作座談會情況的報告》提出的意見,望研究試行。
城市住宅試行出售給職工的辦法,是一項有重大意義的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希望你們切實加強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大力支持,經過共同努力,搞好試點,為在全國城市實行這項改革積累經驗和創造條件。
關於城市出售住宅試點工作
座談會情況的報告
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城市房屋出售問題,要選擇幾個城市打開局面,摸出經驗”的批示,國家建委、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經過研究,初步選定先在常州、鄭州,沙市、四平四個城市進行試點,並於三月十五日至十七日,邀請有關省、市人民政府和建委、城建局、房管局,以及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建設銀行的同志,專門就如何搞好試點問題進行了座談。到會同志認真學習了近年來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有關指示,分析了開展試點的有利條件和可能出現的問題,本著態度積極、步子穩妥的精神,對上述四個城市試點工作提出了如下幾點意見:
(一)對新建住宅積極試行補貼出售的辦法,今後,各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新建住宅,要努力創造條件向個人出售,以便逐步過渡到以購買為主。對於家庭收入少(如每月人均不足二十五元),或鰥寡孤獨、嚴重傷殘等少數特殊困難戶,經過民眾討論,有關部門批准,住房可繼續實行分配辦法。
個人購買住宅,一般來說,要支付售價的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由建設單位給予補貼。一次付清價款者,可在應付的售價中酌情給予優待;分期付款者,首次要交應付款的百分之三十,餘額還清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五年,並要逐年交付一
定的利息。小區住宅的售價應包括“(1)住宅本身建築造價;(2)住宅小區
內的給水、排水、道路、供曖、供氣、配電的建設費用;(3)征地或拆遷補償費(只包括舊房折價和拆一平米補還一平米的造價)。其它公共設施費用不得攤入。關於分散建設的住宅售價,除住宅本身建築造價外,也應合理計算(2)、(3)兩項費用。出售住宅收回的資金,要存入建設銀行,作為存款單位建設住宅的專項資金。
(二)對原有住宅可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新建住宅實行補貼出售辦法,原有住宅的出租辦法也需要作適當的改革。因為現在居住條件差、要求增加住房的,多數是工資收入少的困難戶和新成家的青年,今後他們住房要由個人出錢來買,而其他人仍然住著低租金的房子,不僅會造成民眾之間經濟負擔懸殊的不合理現象,而且對新建住宅出售試點也會產生阻力。因此,原有住宅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能折價出售的就按質論價出售,售價同樣由住宅所有單位補貼三分之二,個人只付售價的三分之一。收回的資金,也應存入銀行,用於以後新建住宅。
原有住宅中,有些不宜出售或暫時不便出售的,如兩戶以上合住不便分割的房屋,花園、別墅式特殊住宅,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宅,封閉式機關、工廠等院內的住宅,己經社會主義改造的原私人房屋等等,可暫不折價出售,但對其中住戶超過住房標準多占用的面積,要考慮按折舊、維修、管理三項實際需要的費用收取房租,或實行累進的房屋租金制。
(三)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試點工作。城市住宅由分配改為出售,涉及計畫、財政、物資、銀行等許多部門,只有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密切配合,才能搞好。為了支持試點工作,己商得財政部同意,沙市、四平二市從今年起開始實行每年從上年工商利潤中提成百分之五的辦法,以加強市政公用設施和住宅的建設。用出售住宅收回的資金再建住宅,在試點過程中,因數量不大,可以不受自籌資金指標的限制。新建住宅所需的鋼材、木材、水泥、玻璃等,應列入地方物資分配計畫。銀行可舉辦購買住房儲蓄業務,並拿出一定數量資金以低息貸給民眾,用於購買房屋。
(四)當地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具體領導。城市住房現行制度的改革,關係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強,需要切實加強領導,進行深入細緻的組織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大力宣傳這一改革的重大意義,使廣大民眾能夠認識到,城市住宅採取國家補貼出售的辦法,是黨和國家改善城市住房緊張狀況,關心人民生活所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同時,要抓緊制訂有關的規章、制度、條例、辦法,以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上述四個城市要抓緊制訂試點方案,爭取五月份把各項措施落實下來,迅速
行動。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試點城市所在省研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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