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80年11月07日發布,自1980年11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0年11月07日
- 實施日期:1980年11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外事活動
為改革我國在對外活動中有關贈禮、受禮的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我國各級政府、軍事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成員,在同外國單位和個人的交往中,除確有必要,並經授權機關批准者外,一律不向對方贈送禮品,也不接受對方的禮品。
二、在對外交往中,嚴禁公開示意或暗示對方贈與禮品,或以托對方代購物品為名變相敲詐勒索。違者從嚴處分。
三、在對外交往中,由於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品,一律交公,不得自行處理。
四、國際上交換科研資料、技術資料、圖書期刊,相互提供貿易樣品,在特定的國際友好活動(體育比賽、藝術演出、經濟文化展覽、人民團體友好往來、友好城市交往等)中,交換非消費品性質的紀念品,有關國家贈與我援外人員和勞務人員的獎品,個人親友之間的饋贈,不屬於本決定範圍。
一、我國各級政府、軍事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成員,在同外國單位和個人的交往中,除確有必要,並經授權機關批准者外,一律不向對方贈送禮品,也不接受對方的禮品。
二、在對外交往中,嚴禁公開示意或暗示對方贈與禮品,或以托對方代購物品為名變相敲詐勒索。違者從嚴處分。
三、在對外交往中,由於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品,一律交公,不得自行處理。
四、國際上交換科研資料、技術資料、圖書期刊,相互提供貿易樣品,在特定的國際友好活動(體育比賽、藝術演出、經濟文化展覽、人民團體友好往來、友好城市交往等)中,交換非消費品性質的紀念品,有關國家贈與我援外人員和勞務人員的獎品,個人親友之間的饋贈,不屬於本決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