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海洋事業發展規劃綱要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國家海洋事業發展規劃綱要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8年02月07日發布,自2008年02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8年02月07日
  • 實施日期:2008年02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洋資源
  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人民政府,外交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部、農業部、環保總局、海洋局:
發展改革委、海洋局《關於報送國家海洋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請示》(發改地區[2007]222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國家海洋事業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綱要》實施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十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準確把握新時期我國海洋事業發展的階段性特徵,抓住發展機遇,以建設海洋強國為目標,統籌國家海洋事業發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加強海洋綜合管理,規範海洋資源開發秩序,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提高海洋公共服務水平,強化海洋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全面促進海洋事業可持續發展。
三、始終貫徹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方針,進一步規範海洋開發秩序。按照壘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最佳化海洋開發空間,促進海洋開發利用規模、強度與海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嚴格執行海域使用審批,從嚴控制圍填海規模。加大海洋執法監察力度。逐步實施以生態系統為基礎的海洋區域管理。
四、按照國家節能減排的總體部署,加強海洋環境整治與陸源污染控制,加快實施以海洋環境容量為基礎的總量控制制度,遏制近岸海域污染惡化和生態破壞趨勢。加強海洋生態調查與評價,加快重點海域綜合整治工作,積極實施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五、加快轉變海洋經濟發展方式,發展海洋循環經濟,提高海洋經濟發展質量,壯大海洋經濟規模。積極發展海洋產業,最佳化海洋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建立並完善全國海洋經濟運行評估監測系統。完善海洋科技創新體系,提高科技對海洋事業發展的支撐能力。
六、大力提高海洋公益服務水平,加快全國海洋信息化建設,提高海洋環境預報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海洋災害應急體系,強化海上安全生產管理,切實增強防災減災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綱要》內容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實施計畫。中央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海洋事業的投入力度,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綱要》實施的各項政策措施。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綱要》實施的指導和支持。發展改革委、海洋局要對《綱要》的實施進行監督和跟蹤分析,適時組織中期評估,並加強對海洋重大問題的研究。
海洋問題事關國家根本利益。發展海洋事業對保障國家安全,緩解資源環境瓶頸制約,拓展發展空間,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沿海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確保《綱要》順利實施。
二○○八年二月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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