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清瀾港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清瀾港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0年05月31日發布,自1990年05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0年05月31日
  • 實施日期:1990年05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港口港務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清瀾港開闢為國家對外開放海港口岸的請示》(瓊府<1989>9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清瀾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
二、同意在清瀾港設定檢查檢驗機構,核定人員總編制一百六十四人,其中海關五十人、邊檢五十人、衛檢十四人、動植檢十五人、商檢二十人、港監十五人。上述人員,除邊防外,均從地方黨政機關和民眾團體現有人員中調配,不在社會上招收。口岸辦人員屬地方編制,由你省調劑解決。
三、上述機構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由國家計委補助一百萬元,其餘部分由你省解決;開辦費亦由你省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清瀾港對外開放前,由地方政府與當地駐軍共同劃定軍事禁區。
五、清瀾港正式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辦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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