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北京市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09月16日發布,自1999年09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9月16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9月1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區劃與地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的請示》(京政文[1998]37號)收悉。同意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以原昌平縣的行政區域為昌平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政府街。
昌平區的各類機構,均應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市自行解決。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你市《關於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的請示》(京政文[1998]37號)收悉。同意撤銷昌平縣,設立昌平區,以原昌平縣的行政區域為昌平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政府街。
昌平區的各類機構,均應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市自行解決。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