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省、自治區、直轄市參事室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省、自治區、直轄市參事室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8年08月18日發布,自1988年08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加強省、自治區、直轄市
參事室工作的通知
(1988年8月18日)
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各地參事室逐步恢復和開展了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是,各地參事室的現狀與當前形勢的要求不相適應,必須進行改革,以充分發揮參事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統一祖國、振興中華的偉大事業中的作用。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明確參事室的性質和任務
參事室是人民政府所屬的一個工作部門,是一個具有統戰性、諮詢性的機構。其基本任務是組織參事從事下列活動:學習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聯繫,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參與審查某些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由政府批准或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編寫有關史料;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鑒於各地的情況不同,各地參事室的任務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
參事是人民政府的參事,在參事室主任領導下進行工作。政府參事以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為主體。他們的基本職責是參政議政。參事有權直接向政府的領導人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參事工作總的要求是,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因人而異,各展所長。
二、改革參事任職辦法,增強參事工作的活力
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原定的遴選參事的對象和條件,需要加以修改。今後遴選參事,既要考慮統戰工作需要,又要考慮政府工作需要。遴選的主要對象是,有代表性、有影響的民主黨派、無黨派愛國人士,同時有參政議政能力的各方面專家,特別是經濟、法律行政管理專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事必須是正處級以上(含正處級)職級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原國民黨起義的師長、專員以上軍政人員和為祖國做過貢獻的其他人士,能夠在海外統戰工作,特別是在統一祖國的事業中發揮作用的愛國人士,從台、港、澳和國外回來定居的知名人士,少數民族和宗教界愛國人士,仍然屬於遴選參事的範圍。在遴選參事時,對健康狀況難以堅持參事工作的人員和已經離休、退休的人員,一般不予考慮。
鑒於參事的特殊情況,今後對參事實行聘任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事由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聘任,並發給聘任書。新聘參事一般為六、七十歲(指即將退出工作崗位,尚未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個別因工作需要,可以高於七十歲,也可以低於六十歲。聘任參事以五年為期,可以連續聘任。聘期屆滿時超過七十五歲的,一般不再續聘。
對現有參事的任職仍執行原有的規定不變。本人要求離休、退休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參事的職務等級和待遇
參事是政府機關幹部。現有參事的職務等級,原則上應當加以明確,由各地根據情況確定。在確定職務等級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事一般定為正處級,有的可以高於正處級。在確定職務等級後,可以執行相應職務工資標準,如果原工資高於確定職務的最高工資標準,可以予以保留。
今後聘任的參事,原來有工作單位的,工資關係可以不轉到參事室。他們的生活,仍由原單位負責照管。這些參事的編制如何解決,由各地自行決定。參事室組織的活動,其經費由參事室負責。這些參事聘期屆滿後,仍歸原單位管理,並辦理離休、退休手續。新聘任的參事,原來沒有工作單位的,他們的生活由參事室負責照管。
今後各地人民政府只設參事一職,不再增設助理參事、研究員等職務。已經擔任這類職務的,可以維持不變。符合參事條件的,可以聘為參事。
四、健全參事室的領導班子
參事室的領導班子,原則上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既要有中共黨員,又要有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副職一般設二至四人。
參事室主任、副主任原則上應執行國家的離休、退休規定。是中共黨員的,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是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的,任職的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五周歲;確因工作需要,經過批准,還可以適當延長。
五、加強對參事室的領導
按照黨政分開的原則,各地參事室由人民政府領導;在統戰政策的貫徹和參事安排上,接受黨委統戰部的歸口指導。
各地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參事室的領導,由一位負責人分管參事室的工作;要根據參事的情況,給參事室出題目,交任務;要定期召開座談會,向參事介紹形勢和政策,聽取參事們的意見和建議,並作為協商對話的一種形式,逐步形成制度;要讓參事參加有關的會議,閱讀有關的檔案,以便於他們知情出力;對參事的生活問題,要本著從優的原則給予照顧;對參事室所需的經費,特別是統戰活動經費,應給予解決。
六、參事室的辦事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加強,並明確職責,確定機構和編制。具體方案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七、設有參事室的國務院部門和設有參事室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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