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制止濫發各種獎券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5年03月04日發布,自1985年03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制止濫發各種獎券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5年03月04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3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市場管理
最近一個時期,不少工商企業、事業單位濫發各種彩票、獎券,已經形成一股新的不正之風。有的大搞有獎銷售,推銷殘次積壓商品,變相漲價,欺騙顧客,擾亂市場。有的發行各種彩票、獎券,設立重獎,助長人們的僥倖、投機心理,為一些人藉機牟利、搞不正之風創造了條件。有的大量印製並發售“禮品券”,為一些單位濫發獎金、實物大開方便之門。有的竟採取行政手段強行攤派彩票、獎券,引起民眾強烈不滿。這些做法,嚴重損害民眾的利益,腐蝕人們的思想,已經造成不良後果。這股歪風如果繼續發展下去,不僅不利於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而且有害於精神文明建設,敗壞社會風氣,干擾當前的經濟體制改革。為了制止濫發彩票、獎券的歪風,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工商企業都要立即停止舉辦有獎銷售活動。已經實行有獎銷售的,要進行清理,做好善後工作。由於實行有獎銷售而增加的銷貨款,應列入企業的銷售收入,不得私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舉辦有獎募捐活動。已經搞了的,所收募捐款,全部由當地政府監督使用。
二、文藝、體育界舉辦文體活動搞有獎售票、有獎評選的,今後原則上不能再搞。有的文體活動,主辦單位為了籌集文體事業開發資金,在不影響國家和民眾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採取有獎售票辦法,但必須報經上級領導機關批准。屬於各地舉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屬於中央各部門舉辦的,要報國務院批准。
三、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而舉辦的有獎集資,經過當地政府批准可以試點,但不宜普遍推廣。對投資者必須保本付息,所集資金不得挪作他用。金融單位舉辦有獎儲蓄,已經搞了的,可以繼續試辦,各級人民銀行要加強管理,目前不再擴大試辦範圍。
四、發售“禮品券”,只能在經過批准的少數大型國營商業企業進行試點。“禮品券”只能賣給個人,收取現金,不允許賣給單位,擴大集團購買力。如果發現有些單位弄虛作假,用公款購買“禮品券”分給職工,一律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商業企業銷售“禮品券”的收入,必須存入銀行專戶。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發行其他形式的“代金券”,以維護金融秩序。
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司法、商業、銀行、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要進行監督、檢查。對過去已經搞了彩票、獎券、禮品券的,要認真進行清理;對那些還打算搞的,要通知他們立即停下來。對不聽招呼,違反規定繼續搞這類活動的,要實行重罰,經濟上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加罰款;紀律上追究責任,對主要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處理。對經過批准發售獎券的,要切實加強管理,制定嚴格的發售辦法和監督使用制度。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