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光大實業公司成立董事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5年02月19日發布,自1985年02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5年02月19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2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光大實業公司:
為了使光大公司能夠更積極、穩妥、健康地發展,國務院批准光大公司成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直接向國務院負責。凡屬公司業務、財務、人事等方面重大問題的決策,均需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定期舉行會議。在董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董事會行使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光大實業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光大公司董事會應儘快制訂章程並報國務院備案。
光大公司董事會由下列十五名同志組成:
王光英、李新時、應伊利、潘梁、魏文烈、冷林、孔丹、劉基輔、王米、董次珊、馬熙林、水明華、連鎖印、李祖元、袁小華。
光大公司常務董事會由下列五名同志組成:
王光英、李新時、孔丹、劉基輔、王米。
國務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九日
為了使光大公司能夠更積極、穩妥、健康地發展,國務院批准光大公司成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直接向國務院負責。凡屬公司業務、財務、人事等方面重大問題的決策,均需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定期舉行會議。在董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董事會行使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光大實業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光大公司董事會應儘快制訂章程並報國務院備案。
光大公司董事會由下列十五名同志組成:
王光英、李新時、應伊利、潘梁、魏文烈、冷林、孔丹、劉基輔、王米、董次珊、馬熙林、水明華、連鎖印、李祖元、袁小華。
光大公司常務董事會由下列五名同志組成:
王光英、李新時、孔丹、劉基輔、王米。
國務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