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私方人員病假期間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57年04月01日發布,自1957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4月01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4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關於本人股金在兩千元以下的私方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過辦法,1956年11月24日“關於私方人員的疾病醫療和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意見”中已有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因工齡問題和非工會會員問題,病假工資不能解決他們病假期間的生活問題,為此,特重新作如下規定:
計算私方人員病假期間工資時,可根據生活困難情況或病假的期間長短,按照本人工資發給50-70%,不必按工齡和非工會會員的標準計算。
此項辦法,自本年4月起實行。
計算私方人員病假期間工資時,可根據生活困難情況或病假的期間長短,按照本人工資發給50-70%,不必按工齡和非工會會員的標準計算。
此項辦法,自本年4月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