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3年1月16日在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上,國務院通過了修改《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明細規範了處罰層次,對完善信息網路傳播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修改《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
  • 通過會議: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
  • 發布日期:2013年1月30日
  • 開始施行日期:2013年3月1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行字號: 國務院令第634號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 網路安全管理,著作權綜合規定
檔案背景,檔案原文,

檔案背景

我國網際網路迅速發展,網際網路已成為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隨著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通過信息網路傳播權利人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以下統稱作品)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如何調整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係,已成為網際網路發展必須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通過了《著作權條約》和《表演與錄音製品條約》(以下統稱網際網路條約),網際網路條約賦予權利人享有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該項權利規定為信息網路傳播權,並要求國務院制定具體保護辦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就是根據著作權法的授權制定的。

檔案原文

國務院決定對《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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