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是於2008年2月18日發布的一個檔案,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 外文名:The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amendment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主管機關:國務院
  • 發布時間: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 國務院令:第 519 號
檔案全文,國務院令,

檔案全文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契約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四、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五、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
六、第四十條修改為:“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採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七、刪除第四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做了相應調整,對個別文字做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國務院令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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