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覆》是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下發的批覆。由國務院於2018年3月8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覆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8年3月8日
  • 實施日期:2018年3月8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覆
國函〔2018〕5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批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時註明“經國務院批准”。《規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容解讀

經國務院批准,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範圍。這是招標投標領域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助於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間投資者的自主權,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2000年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報經國務院批准發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第3號令,以下簡稱3號令),明確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3號令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強制招標制度體系,對促進招標投標制度的推廣套用,規範招標投標行為,保障公平競爭,提高招標採購質量效益,預防懲治腐敗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和改革持續深化,3號令在施行中逐步出現範圍過寬、標準過低的問題。同時,各省區市根據3號令規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區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不同程度上擴大了強制招標範圍,並造成了規則不統一,進一步加重了市場主體負擔。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3號令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印發,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內容:一是縮小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從使用資金性質看,將《招標投標法》第3條中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明確為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以及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從具體項目範圍看,授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的具體範圍,報國務院批准。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會同有關部門形成相關具體範圍草案,與3號令相比作了大幅縮減,擬報國務院批准後,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正式實施前發布。二是提高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將施工的招標限額提高到400萬元人民幣,將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200萬元人民幣,將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與3號令相比翻了一番。三是明確全國執行統一的規模標準。刪除了3號令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的規定,明確全國適用統一規則,各地不得另行調整。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組織清理與《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不一致的規定,使簡政放權的效果落到實處。同時,進一步創新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加快修訂《招標投標法》,更好發揮招標投標競爭擇優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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