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期淘汰平鍋鹽生產等問題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95年06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期淘汰平鍋鹽生產等問題的復函
- 發文字號:國辦函〔1995〕39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成文日期:1995年06月20日
檔案全文
國家經貿委:
你委《關於處理平鍋鹽有關問題的請示》(國經貿經〔1994〕768號)及補充意見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同意關於限期淘汰平鍋鹽生產的意見,先採取限產、轉產措施,限期到1996年底前全面禁止平鍋鹽生產,並認真做好善後工作。對生產的平鍋鹽,要加強管理,嚴禁進入食鹽市場,這項工作由有關省人民政府負責。請你委會同有關部門據此研究具體意見,通知有關地區、部門,並負責督促檢查。
二、同意關於依照法律程式,加快《食鹽專營辦法》、《鹽業管理條例》、《食鹽衛生標準》等相關行政法規的制訂或修訂工作的意見,明確禁止平鍋鹽生產的有關規定。
三、同意關於江西省禁止平鍋鹽生產善後處理的意見,請你委負責督促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