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放廣東省蓮花山客運口岸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5年06月27日發布,自1985年06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5年06月27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6月2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開放口岸建設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粵府〔1985〕33號文悉,經國務院批准,現答覆如下:
一、同意蓮花山港闢為對外輪開放的客運口岸,開辦蓮花山至香港的客運航線。
二、同意口岸檢查、檢驗等單位共增加編制二百三十一人,增編所需人員儘可能從黨政機關多餘人員中選調。各單位人數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和勞動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蓮花山客運口岸開放前,由你省負責組織並邀請國務院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通航日期。有關開放的具體問題,請與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商洽。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你省粵府〔1985〕33號文悉,經國務院批准,現答覆如下:
一、同意蓮花山港闢為對外輪開放的客運口岸,開辦蓮花山至香港的客運航線。
二、同意口岸檢查、檢驗等單位共增加編制二百三十一人,增編所需人員儘可能從黨政機關多餘人員中選調。各單位人數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和勞動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蓮花山客運口岸開放前,由你省負責組織並邀請國務院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通航日期。有關開放的具體問題,請與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商洽。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