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6月16日(此件公開發布)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國辦函〔2014〕55號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14-00068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發文機關: | 國務院辦公廳 | 成文日期: | 2014年06月16日 |
標 題: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國辦函〔2014〕55號 | 發布日期: | 2014年06月20日 |
主 題 詞: |
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林業局:
《環境保護部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的請示》(環發〔2014〕81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調整河北衡水湖、內蒙古圖牧吉、甘肅祁連山和新疆托木爾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和功能區劃。調整後保護區的面積、範圍和功能分區等由環境保護部予以公布。
二、有關地區要按照批准的調整方案組織勘界,落實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並在規定的時限內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三、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妥善處理好自然保護區管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確保各項管理措施得到落實。
《環境保護部關於調整河北衡水湖等4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的請示》(環發〔2014〕81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調整河北衡水湖、內蒙古圖牧吉、甘肅祁連山和新疆托木爾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和功能區劃。調整後保護區的面積、範圍和功能分區等由環境保護部予以公布。
二、有關地區要按照批准的調整方案組織勘界,落實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並在規定的時限內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三、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妥善處理好自然保護區管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確保各項管理措施得到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6月16日
2014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