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7年11月07日發布,自2007年11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7年11月07日
- 實施日期:2007年11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公布實施,對於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切實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法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法律各項規定得到嚴格執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學習與培訓
(一)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
突發事件應對法正式施行後,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近年來應急管理工作情況,對這部法律的重大意義、立法宗旨、主要內容和貫徹實施要求等,以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報導。新聞媒體要圍繞立法背景、法律確立的主要制度和貫徹實施情況,結合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積極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新舉措新成效新經驗開展宣傳,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正面引導。各地區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學習與培訓。
1.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同志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學習突發事件應對法,並通過專題講座、報告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組織好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學習活動,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都能了解、掌握這部法律。
2.各地要組織城鄉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負責同志及從事應急工作的人員認真學習突發事件應對法,加大培訓力度,推動相關規定和要求在基層得到全面落實。
3.國務院辦公廳將會同有關部門舉辦中高級領導幹部突發事件應對法培訓班和研討班。國家及地方行政學院舉辦的有關領導幹部專題研討班,要將突發事件應對法納入學習研討範圍。
4.各級行政機關要在公務員培訓中增加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內容。具體工作由人事部負責。
5.各級普法主管部門要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列為“五五”普法重要內容,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宣傳教育。具體工作由法務部負責。
二、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貫徹實施
(一)認真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各項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加強應急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落實財政投入,保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及時制定、修訂和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面向基層和民眾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和應急預案演練活動,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教育和社會動員制度;統籌城鄉規劃,加強應急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避難場所;加大風險隱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類應急資源,推動建立應急物資和應急隊伍保障制度;加強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報告工作,切實做好應急處置、救援和事後恢復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所造成的損失。
(二)抓緊研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1.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條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民政部、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對建立和完善國家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研究提出意見。
2.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條、第26條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民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完善社會動員機制的意見和措施,鼓勵和規範社會各界開展應急救援志願服務。
3.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9條的相關規定,由中央編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研究提出意見後報批。
4.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2條、第34條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財政部、民政部、水利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建立完善應急財產徵收、徵用補償制度;研究建立應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展捐贈等活動,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5.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制定、修訂的程式做出具體規定。
6.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5條的相關規定,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有效防範、控制和分散突發事件風險。
7.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6條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促進應急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鼓勵研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提高應急產品科技含量;由教育部、科技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的具體措施。
三、關於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監督檢查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現行有關突發事件規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與突發事件應對法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對下級政府的督導檢查工作,推動突發事件應對法各項規定得到落實。對不認真貫徹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要依法予以糾正。
(三)監察機關要依法加強對有關行政機關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國務院辦公廳將於2008年第三季度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制訂具體方案和措施,認真做好突發事件應對法貫徹實施工作。對實施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公布實施,對於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切實加強對突發事件應對法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法律各項規定得到嚴格執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學習與培訓
(一)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
突發事件應對法正式施行後,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近年來應急管理工作情況,對這部法律的重大意義、立法宗旨、主要內容和貫徹實施要求等,以多種方式進行宣傳報導。新聞媒體要圍繞立法背景、法律確立的主要制度和貫徹實施情況,結合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積極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新舉措新成效新經驗開展宣傳,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正面引導。各地區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宣傳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學習與培訓。
1.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同志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學習突發事件應對法,並通過專題講座、報告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組織好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學習活動,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都能了解、掌握這部法律。
2.各地要組織城鄉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負責同志及從事應急工作的人員認真學習突發事件應對法,加大培訓力度,推動相關規定和要求在基層得到全面落實。
3.國務院辦公廳將會同有關部門舉辦中高級領導幹部突發事件應對法培訓班和研討班。國家及地方行政學院舉辦的有關領導幹部專題研討班,要將突發事件應對法納入學習研討範圍。
4.各級行政機關要在公務員培訓中增加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內容。具體工作由人事部負責。
5.各級普法主管部門要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列為“五五”普法重要內容,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宣傳教育。具體工作由法務部負責。
二、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貫徹實施
(一)認真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各項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加強應急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落實財政投入,保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及時制定、修訂和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面向基層和民眾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和應急預案演練活動,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教育和社會動員制度;統籌城鄉規劃,加強應急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避難場所;加大風險隱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類應急資源,推動建立應急物資和應急隊伍保障制度;加強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報告工作,切實做好應急處置、救援和事後恢復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所造成的損失。
(二)抓緊研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1.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條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民政部、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對建立和完善國家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研究提出意見。
2.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條、第26條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民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完善社會動員機制的意見和措施,鼓勵和規範社會各界開展應急救援志願服務。
3.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9條的相關規定,由中央編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研究提出意見後報批。
4.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2條、第34條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財政部、民政部、水利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建立完善應急財產徵收、徵用補償制度;研究建立應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展捐贈等活動,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5.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制定、修訂的程式做出具體規定。
6.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5條的相關規定,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有效防範、控制和分散突發事件風險。
7.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6條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促進應急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鼓勵研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提高應急產品科技含量;由教育部、科技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的具體措施。
三、關於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監督檢查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現行有關突發事件規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與突發事件應對法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對下級政府的督導檢查工作,推動突發事件應對法各項規定得到落實。對不認真貫徹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要依法予以糾正。
(三)監察機關要依法加強對有關行政機關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國務院辦公廳將於2008年第三季度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制訂具體方案和措施,認真做好突發事件應對法貫徹實施工作。對實施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