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福建省人民政府違反規定徵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通報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福建省人民政府違反規定徵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通報》是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11月1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福建省人民政府違反規定徵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通報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00〕73號
  • 成文日期:2000年11月18日
  • 發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對福建省人民政府違反規定徵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問題進行了調查。經查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自1993年1月1日起開徵屬於政府基金性質的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徵收標準為:1994年稅制改革前按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工商統一稅總額的5%隨同稅款由稅務機關代征;稅制改革後按消費稅總額的2.5%,增值稅、營業稅總額的5%隨同稅款由稅務機關代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除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規定之外,向企業收取的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向企業收取基金必須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重要的須報國務院審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在中發〔1997〕14號檔案下發後,未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批准,繼續徵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違反了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不僅加重了企業負擔,而且嚴重侵蝕了所得稅稅基,影響了中央財政收入,其做法是極其錯誤的。經國務院同意,決定沒收其部分收費收入上繳中央財政,並予以通報批評。
各地區、各部門要引以為戒,以國家大局和長遠利益為重,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決定和政策,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同心同德,確保政令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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