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核電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核電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9年04月01日發布,自1989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9年04月01日
  • 實施日期:1989年04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電力工業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由於煤炭和電力供應緊張,一些地方對建設核電站的熱情和積極性很高,紛紛提出興建核電站的要求,這對於解決能源短缺和發展我國核電事業是有利的。但是,鑒於核電技術複雜,安全要求嚴格,政治敏感,核電站建設周期長、投資大,不但涉及省、市或部門的投資平衡以及我國核燃料生產的可能,而且涉及能源結構和合理布局等一系列問題,對全國的經濟發展影響很大,因此,核電建設必須由國家統籌規劃。經國務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核電建設必須納入國家計畫。由能源部對核電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和領導,授權和委託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對核電站的生產、經營、科研、開發和建設實行統一管理,並對核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各地對有關核電建設問題不能自行決定。
二、核電建設的國際合作,應報國務院審批。各地區、各部門可以反映情況,提出意見,但不得自行對外聯繫。
三、核電站立項前的工作,由能源部統一領導和集中管理,具體工作委託中國核工業總公司組織進行,核電站的項目建議書由中國核工業總公司組織編寫。
四、項目建議書批准後,由中國核工業總公司組織實施。集資建設核電項目,由能源部會商出資各方,成立董事會和項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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