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4年09月15日發布,自1994年09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的復函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4年09月15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9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旅遊服務機構導遊人員管理
國家旅遊局:
你局《關於加強旅行社質量管理,保護旅遊者權益的請示》(旅發〔1994〕059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為加強對旅遊行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原則同意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請你局對《實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定的規定》進一步修改後下發實施。
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用款項,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納入每年的財務檢查和審計,並將情況報送財政、銀行、審計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保證金及利息歸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提取一定的保管費用。
三、請你局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對旅行社的巨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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