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國內互贈掛曆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國內互贈掛曆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7年03月09日發布,自1987年03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7年03月09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3月0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政紀黨紀
  國務院早有明文規定,國內各單位不準用公款互贈掛曆。但是,近幾年來,不少單位無視這一規定,仍然用公款大量印製並互贈掛曆,這不僅浪費了國家緊缺的紙張和資金,也助長了社會上的不良風氣。對這個問題,有必要在增產節約、增收節支運動中,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加以糾正。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都不得以任何名義印製和購買掛曆贈送國內單位或個人。
二、需要對國外贈送掛曆的單位,必須把贈送範圍和數量報經上級主管領導部門和財務部門批准後,才能印製或購買。印製份數要嚴格控制,不得內部分發。
三、國內市場需要的掛曆,由出版部門和商業部門安排印製和銷售。
四、所有單位都不得到港、澳地區和國外印製掛曆。
五、各級財務部門要嚴格把關,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費用一律不準報銷。各級審計機關和銀行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各地區,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立即對所屬單位準備印製、贈送一九八八年掛曆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並於四月底前報告財政部。凡違反上述規定訂貨或已排版準備印製的,要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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