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濫發錢物和贈送禮品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8年09月22日發布,自1988年09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8年09月22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9月2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政紀黨紀
發布背景,通知內容,
發布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濫發
錢物和贈送禮品的通知
(國辦發[1988]54號1988年9月22日)
為了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深化改革和保持黨政機關廉潔的指示精神,徹底糾正濫發錢物、鋪張浪費之風,特通知如下:
錢物和贈送禮品的通知
(國辦發[1988]54號1988年9月22日)
為了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深化改革和保持黨政機關廉潔的指示精神,徹底糾正濫發錢物、鋪張浪費之風,特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得違反規定,在平日或中秋、國慶、元旦、春節等節日不準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濫發獎金、補貼、津貼,不準隨意擴大補貼、津貼範圍或提高標準。不準以各種名義和形式(包括無償、單位補貼、公款墊付和長期掛帳等)發放或變相發放各種食品、生活用品。違反者要追究主要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二、嚴禁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到外地以低於當地規定的價格採購過年、過節用品。
三、嚴禁中央各部門、各單位索要或無償接受地方和下屬單位的工業品、農副土特產品,嚴禁地方和部門的下屬單位用公款向上級機關(或個人)饋贈土特產品、工業品和其他禮品。
四、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負責,教育廣大幹部民眾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廉潔奉公,自覺遵守本通知的各項規定。
二、嚴禁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到外地以低於當地規定的價格採購過年、過節用品。
三、嚴禁中央各部門、各單位索要或無償接受地方和下屬單位的工業品、農副土特產品,嚴禁地方和部門的下屬單位用公款向上級機關(或個人)饋贈土特產品、工業品和其他禮品。
四、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負責,教育廣大幹部民眾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廉潔奉公,自覺遵守本通知的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