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14年02月13日發布,自2014年02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4年02月13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2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計畫綜合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計畫》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結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確定的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著力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要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2014年的中心工作,把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確定的任務作為重中之重,及時完成深化經濟和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項目。
要注重把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緊密結合起來,以法治方式推動和保障改革,及時把改革開放的成熟經驗上升為法律、行政法規;黨中央、國務院決策的改革,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抓緊工作,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要把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改完善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緊開展有關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該修訂的抓緊修訂,該廢止的及時廢止。
二、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新途徑
要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原則,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新途徑。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在進一步簡政放權中釋放市場和全社會創業創新創造活力。因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需要確需新設行政許可的,要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的規定,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已報國務院的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擬新設的行政許可不符合規定的,起草部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修改後重新上報。
起草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草案,起草部門要對原來規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進行重點評估,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應當進行修改或者予以廢止。對於已經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的管理事項,要堅持寬進嚴管、放管結合,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管方式,加大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效率,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
法是治國、行政的依據,立法質量的提高對治國、行政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要堅持一切從中國實際出發,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開展系統周密的調查研究。要加強和改進立法調研工作,增強調研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把現實的情況、歷史的情況搞清楚,把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搞清楚,把各方面的利益訴求和矛盾搞清楚。要堅持走民眾路線,深入民眾、深入基層、深入實際,尊重民眾的首創,尊重基層的實踐。要充分發揚民主,拓寬社會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途徑,完善社會公眾意見表達機制和採納情況反饋機制。起草、審查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還要注意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衡量立法質量的重要標準是能否有效解決實際問題。要認真分析、統籌兼顧各方面的利益訴求,力爭設計出有效保護多數人利益、保護守法者利益,及時發現、有效制止、有力懲處少數人違法行為的科學制度。要著重研究和制定切中要害的措施、辦法,降低執法和守法成本,提高違法成本。要加強立法諮詢、論證,準確把握和應對政府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增強法律制度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政府立法效益,積極開展立法前評估和立法後評估,並使這些工作常態化、規範化。
四、切實加強對政府立法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計畫》確定的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要儘早完成起草和審查工作,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對預備項目,也要抓緊工作,積極推動,適時提出。對研究項目,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論證。要特別注意研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改完善問題,能夠歸併、整合的,要考慮予以歸併、整合,注重系統性。國務院法制辦要跟蹤了解各部門落實立法計畫的情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推動各起草部門抓緊列入立法計畫項目的研究起草工作。在法規審查工作中,要加強對重點、難點問題的調研論證和協調,經充分協調各部門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國務院決定。要建立立法計畫執行情況評估機制,並把各起草部門完成立法計畫的情況,作為編制下一年度立法計畫的重要參考。
各起草部門要按照任務、時間、組織、責任四落實的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責任,確保按時完成起草任務。要充分發揮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的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和審查把關作用,切實提高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質量。起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送審稿之前,要與國務院法制辦充分溝通。向國務院報送送審稿時,要對立法的必要性,所規範領域的基本情況和相關數據,起草過程中的主要問題、難點和協調情況,徵求相關部門、地方政府、社會公眾意見及其意見採納情況等進行詳細說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審稿,由國務院法制辦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2月13日
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計畫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14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重點是: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2014年的中心工作,把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確定的任務作為重中之重,及時完成深化經濟和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
(一)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3件)
1.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5件)
(1)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相結合,提請審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草案(科技部起草)。
(2)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請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工商總局起草)。
(3)為了規範上市公司和各相關方行為,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4)為了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制定存款保險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5)為了規範條約審查工作,提高條約審查工作效率,制定國務院條約審核程式條例(法制辦起草)。
2.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3件)
(1)為了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和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提請審議有關法律修訂草案、修訂有關行政法規(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2)為了保證行政複議機關正確、及時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請審議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法制辦起草)。
(3)為了貫徹實施政府採購法,完善政府採購制度,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制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3.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9件)
(1)為了提高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請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
(2)為了預防和減少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採礦業持續健康發展,提請審議礦山安全法修訂草案(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3)為了促進電影產業繁榮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請審議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
(4)為了繼承和發揚中醫藥學,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提請審議中醫藥法草案(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起草)。
(5)為了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穩定,制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起草)。
(6)為了保障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進實現住有所居,制定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7)為了規範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少數民族民眾合法權益,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國家民委起草)。
(8)為了完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制度,強化行業自律,發揮社會團體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9)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與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居住證管理辦法(公安部起草)。
4.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環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3件)
(1)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請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環境保護部起草)。
(2)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修訂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3)為了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制定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5.推進軍隊和國防現代化、維護國家安全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修訂的行政法規。(3件)
(1)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滿足戰時和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需要,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提請審議國防交通法草案(總後勤部起草)。
(2)為了貫徹實施軍事設施保護法,保護軍事設施安全,保障軍事設施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修訂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總參謀部起草)。
(3)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有效利用和保護無線電頻率與衛星軌道資源,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修訂無線電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參謀部起草)。
(二)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立法項目。
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立法項目(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三)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項目。
1.為了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資產評估法、行政訴訟法(修訂)、預算法(修訂)、土地管理法(修訂)等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工作計畫》的法律案,做好相關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2.為了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立法法(修訂)、證券法(修訂)、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等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工作計畫》、由委員長會議和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法律案,做好相關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四)國際條約審查項目。
為了適應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國際交往的需要,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關於建立一個國際組織形式的國際反腐敗學院的協定、修正《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等國際條約審查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二、預備項目
(一)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4件)
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起草),發展規劃法(發展改革委起草),計量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電信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不動產登記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典當業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局起草),商標法實施條例(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實施條例(銀監會起草),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銀監會起草),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密碼局起草),締結條約程式法實施條例(外交部起草),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專局起草)。
(二)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2件)
糧食法(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社區矯正法(法務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交通運輸部起草),反家庭暴力法(國務院婦兒工委起草),職業教育法(修訂)(教育部起草),著作權法(修訂)(著作權局起草),公共圖書館法(文化部起草),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修訂)(國家民委起草),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農業部起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保基金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失業保險條例(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民政部起草),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修訂)(民政部起草),志願服務條例(民政部起草),國防生條例(教育部、總政治部起草),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教育部起草),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中國殘聯、衛生計生委起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社會治安技術防範條例(公安部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能源局起草),軍工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
(三)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環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修訂的行政法規。(4件)
能源法(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環境保護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海洋局起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海洋局起草)。
(四)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3件)
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執法程式條例(法制辦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三、研究項目
(一)有關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對外開放的立法項目。(34件)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發展改革委起草),會計法(修訂)(財政部起草),商品流通法(商務部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專利法(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保險法(修訂)(保監會起草),國民經濟動員法(發展改革委起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修訂)(商務部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條例(國資委起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條例(財政部起草),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修訂)(商務部起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快遞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郵政局起草),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海關稽查條例(修訂)(海關總署起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人民銀行起草),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修訂)(銀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證監會起草),民間統計調查管理辦法(統計局起草),稀有金屬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專利代理條例(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職務發明條例(知識產權局、科技部起草),領事工作條例(外交部起草),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出境入境管理法若干配套法規(修訂)(公安部起草),外國航空器臨時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管理規定(總參謀部起草),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修訂)(旅遊局起草)。
(二)有關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立法項目。(53件)
農村扶貧開發法(扶貧辦起草),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安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法(公安部起草),監獄法(修訂)(法務部起草),法律援助法(法務部起草),電力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學前教育法(教育部起草),文物保護法(修訂)(文化部、文物局起草),文化產業促進法(文化部起草),藥師法(衛生計生委組織起草),獻血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藥品管理法(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體育法(修訂)(體育總局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訂)(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鐵路法(修訂)(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強制醫療所條例(公安部起草),警用品生產銷售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旅館業治安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核電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實驗室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重大設備監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教育考試條例(教育部起草),教師資格條例(修訂)(教育部起草),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教育部起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著作權局起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著作權局起草),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文物局起草),全民閱讀促進條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印刷業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促進出生人口性別結構平衡管理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起草),鐵路運輸條例(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殯葬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高毒物品與高危粉塵作業勞動保護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地震應急救援條例(地震局起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起草),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組織起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修訂)(保監會起草),地震巨災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
(三)有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環境的立法項目。(15件)
海洋基本法(海洋局起草),森林法(修訂)(林業局起草),漁業法(修訂)(農業部起草),生態補償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業部起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農業部起草),漁業港口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農田水利條例(水利部起草),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生物遺傳資源獲取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氣象局起草)。
(四)有關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立法項目。(5件)
人民警察法(修訂)(公安部起草),財政轉移支付管理暫行條例(財政部起草),預算法實施條例(修訂)(財政部起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法制辦起草)。
(五)有關推進軍隊和國防現代化、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項目。(17件)
國家安全法(修訂)(安全部起草),國家情報法(安全部起草),反間諜法(安全部起草),兵役法(修訂)(總參謀部起草),武器裝備採購供應法(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局起草),人民防空法(修訂)(總參謀部起草),航空法(總參謀部起草),航天法(國防科工局起草),原子能法(國防科工局起草),邊防治安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認定辦法(公安部起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安全部起草),軍港條例(海軍起草),國防專利條例(修訂)(總裝備部起草),軍隊物資採購條例(總後勤部起草),邊海防軍警民聯防規定(總參謀部起草),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修訂)(國防科工局起草)。
(六)其他立法項目。(7件)
檔案法(修訂)(檔案局起草),測繪法(修訂)(測繪地信局起草),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南極活動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宗教事務條例(修訂)(宗教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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