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5年09月22日發布,自1995年09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5年09月22日
- 實施日期:1995年09月2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消費者權益保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4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務院指示發布《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告》,對此,個別地方沒有認真落實,未對傳銷企業作清理檢查,有的地方還陸續發展了一些傳銷企業,使非法傳銷活動又有所發展蔓延。鑒於我國關於傳銷經營方式的法律、法規當前尚未建立健全,對傳銷活動很難規範和管理,加之廣大消費者的消費心理還不夠成熟,目前不具備開展多層次傳銷的條件。少數不法商人藉此進行欺詐活動,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守法經營者構成不正當競爭,也使大多數傳銷員蒙受了經濟損失,引發了社會問題,擾亂了經濟秩序,為遏制不正當的傳銷活動,打擊不法商人的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公平競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務院決定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批准成立多層次傳銷企業。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一律停止批准、登記註冊以傳銷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二、對現有傳銷企業進行審查清理。對已註冊營業的傳銷企業,必須在1個月內經原註冊機關審核逐級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審查;對拒不接受審查的企業,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在審查期間,傳銷企業必須停止發展傳銷員,不得擴大營業活動。對傳銷員已交款而傳銷企業未付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傳銷企業退款。經審查合格的傳銷企業,只能在原註冊地的行政區域內開展傳銷,嚴禁跨地區傳銷;其傳銷人員開展經營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接受監督管理,並依法納稅。外商不得從事以傳銷為經營方式的商業零售業務。經審查不合格予以註銷的傳銷企業,要認真做好善後工作,自行清理債權債務。
三、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擅自開展多層次傳銷的企業,或違反《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告》以及上述規定的企業,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堅決予以取締,沒收傳銷商品、銷貨款和非法所得,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傳銷企業或參與傳銷的組織、個人有偷稅漏稅、走私販私、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領導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海關、內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善後處理工作。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通知精神,儘快制定傳銷企業的審批管理辦法和對傳銷人員的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1994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務院指示發布《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告》,對此,個別地方沒有認真落實,未對傳銷企業作清理檢查,有的地方還陸續發展了一些傳銷企業,使非法傳銷活動又有所發展蔓延。鑒於我國關於傳銷經營方式的法律、法規當前尚未建立健全,對傳銷活動很難規範和管理,加之廣大消費者的消費心理還不夠成熟,目前不具備開展多層次傳銷的條件。少數不法商人藉此進行欺詐活動,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守法經營者構成不正當競爭,也使大多數傳銷員蒙受了經濟損失,引發了社會問題,擾亂了經濟秩序,為遏制不正當的傳銷活動,打擊不法商人的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公平競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務院決定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批准成立多層次傳銷企業。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一律停止批准、登記註冊以傳銷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二、對現有傳銷企業進行審查清理。對已註冊營業的傳銷企業,必須在1個月內經原註冊機關審核逐級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審查;對拒不接受審查的企業,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在審查期間,傳銷企業必須停止發展傳銷員,不得擴大營業活動。對傳銷員已交款而傳銷企業未付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傳銷企業退款。經審查合格的傳銷企業,只能在原註冊地的行政區域內開展傳銷,嚴禁跨地區傳銷;其傳銷人員開展經營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接受監督管理,並依法納稅。外商不得從事以傳銷為經營方式的商業零售業務。經審查不合格予以註銷的傳銷企業,要認真做好善後工作,自行清理債權債務。
三、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擅自開展多層次傳銷的企業,或違反《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告》以及上述規定的企業,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堅決予以取締,沒收傳銷商品、銷貨款和非法所得,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傳銷企業或參與傳銷的組織、個人有偷稅漏稅、走私販私、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領導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海關、內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善後處理工作。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通知精神,儘快制定傳銷企業的審批管理辦法和對傳銷人員的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