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0年05月24日發布,自2000年05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年05月24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5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科研院所與物資設備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
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科技部、中編辦、財政部、中央企業工委、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教育部、勞動保障部、外經貿部、稅務總局、工商局、質量技監局《關於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
關於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科技部中編辦財政部中央企業工委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教育部勞動保障部外經貿部稅務總局
工商局質量技監局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經過十多年的科技體制改革,我國科研機構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已發生重大變化。市場需求對研究開發的導向作用不斷增強,科研機構面向市場的自我發展活力有所提高;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進行了企業化轉制試點,科技力量布局的調整有了新的突破。但是,科技與經濟脫節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科研機構管理體制仍然存在著條塊分割、分散重複、人員過多、效率不高、面向市場的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必須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的要求,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最佳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資源配置。為此,對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科研機構深化改革的目標和方向
(一)改革的目標。
按照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強科技創新、加速成果轉化的總要求,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全面最佳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資源配置;加快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研機構改革步伐,使其適應市場需求,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國家以支持項目為主,通過競爭擇優方式扶持技術創新活動;國家財政科技投入集中用於應由國家支持、亟需發展的領域和少數精幹、高水平的重點科研機構;建立“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管理和運行機制。
(二)改革的方向。
對不同類型、分屬不同部門的科研機構實行分類改革:
1.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實行企業化轉制。
國家電力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等企業所屬科研機構已經進入企業,要辦理事業單位註銷手續;作為獨立企業法人的要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藥品監管局等部門所屬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要通過轉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等方式向企業化轉制,與原部門脫鉤;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重大基礎性或共性技術服務、無法得到相應經濟回報的個別科研機構,通過調整結構、最佳化組合形成一支精幹隊伍,這些科研機構可以由原部門(單位)繼續按事業單位管理。承擔軍事科研任務的科研機構,原則上也要向企業化轉制,具體轉制方式和管理體制另行制定。
2.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分別不同情況實行改革。
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所屬公益類研究和套用開發並存的科研機構,有面向市場能力的(占總數一半以上)要向企業化轉制;以提供公益性服務為主的科研機構,有面向市場能力的也要向企業化轉制;主要從事套用基礎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務、無法得到相應經濟回報、確需國家支持的科研機構,仍作為事業單位,按非營利性機構運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場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業化轉制並逐步與原科研機構分離。其他科研機構要向中介服務方向發展。
按非營利性機構管理和運行的科研機構,要最佳化結構、分流人員、轉變機制,按照總體上保留不超過30%工作人員的要求,重新核定編制。
3.財政部、文化部等部門所屬以社會科學(含經濟、文化、法律等)領域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按照國家關於其他類型事業單位的改革部署進行改革。
4.中科院所屬科研機構,按照本實施意見確定的基本原則進行改革。具體工作要結合經國務院批准的“知識創新工程”試點方案進行。
5.加強科研和教育的結合,鼓勵科研機構進入高等學校、與高等學校合併或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
二、支持科研機構深化改革的政策
(一)轉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執行科技部等部門發布的《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中有關國有資本核定問題的通知》(財管字〔1999〕276號)、《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稅收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35號)、《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中所規定的政策。涉及實施時限的,由發文單位作相應的變通處理。
(二)按非營利性機構運行和管理的科研機構,要在人事制度、分配製度等方面進行改革,按照新的機制和管理制度運行,承擔政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委託的任務,按有關規定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提高面向市場服務的能力,最終實現經營管理的社會化;主管部門要轉變管理方式,變直接領導為通過參加機構理事會參與重大問題決策。這類科研機構達到改革目標、經有關部門驗收並重新核定編制後,國家對其增加人均事業費投入。要加強科研項目經費的投入和管理,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對優選的科研項目加強支持。
(三)進入高等學校或與高等學校合併的科研機構,其人均事業費低於高等學校標準的,由負責撥付費用的一級財政予以補足。
三、改革的組織實施
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事關科技工作、經濟工作和社會穩定的全局。國務院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根據本實施意見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確所屬科研機構的具體改革方向和任務,制定保障改革順利實施的措施和辦法,及時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充分調動科研機構和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一)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以國務院各部門(單位)為主具體實施。向企業化轉制的科研機構要於2000年9月底前完成交接,2000年12月底前完成企業登記。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按照非營利性機構運行和管理的試點工作,在本實施意見發出後啟動,總體方案要在2000年12月底前確定,2001年全面實施。
(二)經國務院授權,由科技部牽頭,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協調、審核工作。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研機構的改革方案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准,報國務院備案後組織實施。科技部負責改革方案實施的檢查督導工作,統籌協調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分類改革的方案制定、試點和全面啟動工作。
科技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有關政策和運行管理規範,定期評估其工作績效。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新形勢,改革政府科技經費投入方式,建立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招投標制度,對國家科研計畫項目的實施逐步實行課題制管理,使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調整後的科技實力和創新能力得到進一步加強。
(四)地方政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工作,由各地方政府參照本實施意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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