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保障天然氣穩定供應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4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保障天然氣穩定供應長效機制若干意見的通知
- 由於:消費需求快速增長
-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
- 長供:有規劃、增供按計畫
- 性質:檔案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關於建立保障天然氣穩定供應
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
發展改革委
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
發展改革委
近年來,我國天然氣供應能力不斷提升,但由於消費需求快速增長、需求側管理薄弱、調峰應急能力不足等原因,一些地區天然氣供需緊張情況時有發生,民生用氣保障亟待加強。為保障天然氣長期穩定供應,現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按照責任要落實、監管要到位、長供有規劃、增供按計畫、供需簽契約、價格要理順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調度,保障民生用氣,努力做到天然氣供需基本平衡、長期穩定供應。
二、主要任務
(一)增加天然氣供應。到2020年天然氣供應能力達到4000億立方米,力爭達到4200億立方米。
(二)保障民生用氣。基本滿足新型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居民用氣(包括居民生活用氣、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養老福利機構用氣等)、集中供熱用氣,以及公車、計程車用氣等民生用氣需求,特別是要確保居民用氣安全穩定供應。
(三)支持推進“煤改氣”工程。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到2020年累計滿足“煤改氣”工程用氣需求1120億立方米。
(四)建立有序用氣機制。堅持規劃先行、量入為出、全國平衡、供需協商,科學確定各省(區、市)的民生用氣和“煤改氣”工程用氣需求量,加強需求側管理,規範用氣秩序。
三、保障措施
(一)統籌供需、做好銜接。
加大對天然氣尤其是頁岩氣等非常規油氣資源勘探開發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序推進煤制氣示範項目建設。落實鼓勵開發低品位、老氣田和進口天然氣的稅收政策。各地區要綜合考慮民生改善和環境保護等因素,最佳化天然氣使用方式。做好天然氣與其他能源的統籌平衡,優先保障天然氣生產。利用各種清潔能源,多渠道、多途徑推進煤炭替代。制定有序用氣方案和調度方案,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地區之間、民生用氣與非民生用氣之間用氣調度。在落實氣源的基礎上,科學制定實施年度“煤改氣”工程計畫,防止一哄而上。
天然氣銷售企業要落實年度天然氣生產計畫和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LNG)進口計畫,履行季(月)調峰及天然氣購銷契約中約定的日調峰供氣義務。執行應急處置“壓非保民”(壓非民生用氣、保民生用氣)等措施,保證民生用氣供應的調度執行到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需求側管理措施和應急調度方案,落實小時調峰以及天然氣購銷契約中約定的日調峰供氣義務。
(二)多方施策、增加儲備。
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儲氣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研究制定鼓勵儲氣設施建設的政策措施。優先支持天然氣銷售企業和所供區域用氣峰谷差超過3∶1、民生用氣占比超過40%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建設儲氣設施。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發行項目收益債券籌集資金用於儲氣設施建設。對獨立經營的儲氣設施,按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確定儲氣價格。對儲氣設施建設用地優先予以支持。各地區要加強儲氣調峰設施和LNG接收、存儲設施建設,有效提高應急儲備能力,至少形成不低於保障本地區平均三天需求量的應急儲氣能力。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儲氣設施,將投資、運營成本納入配氣成本統籌考慮。
天然氣銷售企業和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單獨或者共同建設儲氣設施,也可委託其他企業代儲,增強應急調峰能力。將增供氣量與儲氣設施規模相掛鈎,天然氣銷售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有儲氣設施的地區增加供氣。
(三)預測預警、加強監管。
建立天然氣監測和預測、預警機制,對天然氣供應風險做到早發現、早協調、早處置。對無序推進“煤改氣”工程特別是無序新建和改建燃氣發電、中斷或影響民生用氣、沒有制定並執行“壓非保民”措施的地區要予以通報批評。各地區要建立重點城市尖峰時段每日天然氣信息統計制度,並按要求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督促簽訂天然氣購銷契約和供氣、用氣契約,做好契約備案管理,加強對天然氣銷售企業和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落實契約和保障民生用氣情況的監督管理。推動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建立信息系統,全面掌握市場用戶及用氣結構,及時準確報送天然氣供需情況信息。
(四)推動改革、理順價格。
穩步推進天然氣領域改革。做好油氣勘探開發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研究制定天然氣管網和LNG接收、存儲設施向第三方公平接入、公平開放的政策措施。
進一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價格關係,抓緊落實天然氣門站價格調整方案。加快理順車用天然氣與汽柴油的比價關係。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研究推行非居民用戶季節性差價、可中斷氣價等價格政策。
四、加強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保障民生用氣供應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科學制定應急預案,妥善處置突發事件,正確引導輿論,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綜合協調,組織制定並實施天然氣發展規劃,制定清潔能源保障方案,提出年度全國天然氣商品量平衡計畫,做好天然氣年度供需平衡和日常運行協調監管工作,及時協調天然氣供需矛盾,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緊細化相關政策措施,紮實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按照責任要落實、監管要到位、長供有規劃、增供按計畫、供需簽契約、價格要理順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調度,保障民生用氣,努力做到天然氣供需基本平衡、長期穩定供應。
二、主要任務
(一)增加天然氣供應。到2020年天然氣供應能力達到4000億立方米,力爭達到4200億立方米。
(二)保障民生用氣。基本滿足新型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居民用氣(包括居民生活用氣、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養老福利機構用氣等)、集中供熱用氣,以及公車、計程車用氣等民生用氣需求,特別是要確保居民用氣安全穩定供應。
(三)支持推進“煤改氣”工程。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到2020年累計滿足“煤改氣”工程用氣需求1120億立方米。
(四)建立有序用氣機制。堅持規劃先行、量入為出、全國平衡、供需協商,科學確定各省(區、市)的民生用氣和“煤改氣”工程用氣需求量,加強需求側管理,規範用氣秩序。
三、保障措施
(一)統籌供需、做好銜接。
加大對天然氣尤其是頁岩氣等非常規油氣資源勘探開發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序推進煤制氣示範項目建設。落實鼓勵開發低品位、老氣田和進口天然氣的稅收政策。各地區要綜合考慮民生改善和環境保護等因素,最佳化天然氣使用方式。做好天然氣與其他能源的統籌平衡,優先保障天然氣生產。利用各種清潔能源,多渠道、多途徑推進煤炭替代。制定有序用氣方案和調度方案,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地區之間、民生用氣與非民生用氣之間用氣調度。在落實氣源的基礎上,科學制定實施年度“煤改氣”工程計畫,防止一哄而上。
天然氣銷售企業要落實年度天然氣生產計畫和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LNG)進口計畫,履行季(月)調峰及天然氣購銷契約中約定的日調峰供氣義務。執行應急處置“壓非保民”(壓非民生用氣、保民生用氣)等措施,保證民生用氣供應的調度執行到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需求側管理措施和應急調度方案,落實小時調峰以及天然氣購銷契約中約定的日調峰供氣義務。
(二)多方施策、增加儲備。
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儲氣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研究制定鼓勵儲氣設施建設的政策措施。優先支持天然氣銷售企業和所供區域用氣峰谷差超過3∶1、民生用氣占比超過40%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建設儲氣設施。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發行項目收益債券籌集資金用於儲氣設施建設。對獨立經營的儲氣設施,按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確定儲氣價格。對儲氣設施建設用地優先予以支持。各地區要加強儲氣調峰設施和LNG接收、存儲設施建設,有效提高應急儲備能力,至少形成不低於保障本地區平均三天需求量的應急儲氣能力。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儲氣設施,將投資、運營成本納入配氣成本統籌考慮。
天然氣銷售企業和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單獨或者共同建設儲氣設施,也可委託其他企業代儲,增強應急調峰能力。將增供氣量與儲氣設施規模相掛鈎,天然氣銷售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有儲氣設施的地區增加供氣。
(三)預測預警、加強監管。
建立天然氣監測和預測、預警機制,對天然氣供應風險做到早發現、早協調、早處置。對無序推進“煤改氣”工程特別是無序新建和改建燃氣發電、中斷或影響民生用氣、沒有制定並執行“壓非保民”措施的地區要予以通報批評。各地區要建立重點城市尖峰時段每日天然氣信息統計制度,並按要求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督促簽訂天然氣購銷契約和供氣、用氣契約,做好契約備案管理,加強對天然氣銷售企業和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落實契約和保障民生用氣情況的監督管理。推動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建立信息系統,全面掌握市場用戶及用氣結構,及時準確報送天然氣供需情況信息。
(四)推動改革、理順價格。
穩步推進天然氣領域改革。做好油氣勘探開發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研究制定天然氣管網和LNG接收、存儲設施向第三方公平接入、公平開放的政策措施。
進一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價格關係,抓緊落實天然氣門站價格調整方案。加快理順車用天然氣與汽柴油的比價關係。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研究推行非居民用戶季節性差價、可中斷氣價等價格政策。
四、加強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保障民生用氣供應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科學制定應急預案,妥善處置突發事件,正確引導輿論,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綜合協調,組織制定並實施天然氣發展規劃,制定清潔能源保障方案,提出年度全國天然氣商品量平衡計畫,做好天然氣年度供需平衡和日常運行協調監管工作,及時協調天然氣供需矛盾,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緊細化相關政策措施,紮實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