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5年02月20日發布,自1995年02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5年02月20日
  • 實施日期:1995年02月2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消防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消防
改革與發展綱要的通知
(國辦發〔1995〕11號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原則同意公安部擬定的《消防改革與發展納要》,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
(公安部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我國的消防工作,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經過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共同努力,多年來為保障社會安全,促進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在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面前,消防工作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難以適應新形勢下保障安全的要求,特別是近幾年來火災持續上升,特大火災不斷發生,給國家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據統計,1994年全國發生火災近4萬起,造成2831人死亡、4236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約12.4億元。火災起數、死亡人數和財產損失都高於1993年。其中特大火災264起,比1993年的206起增加了28.2%。今年以來火災仍呈上升勢頭,截止1月24日,全國又發生16起特大火災,死亡33人,傷64人,直接財產損失3500多萬元。
火災日趨嚴重,反映出在消防工作方面存在很多問題,主要是:消防法制不健全,許多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無法可依。一些城市在建設中對消防工作規劃得不合理,甚至沒有規劃。消防基礎設施落後,過去遺留的大量問題沒有解決。消防人員嚴重不足,技術裝備數量少、性能差,不能適應撲救火災的需要。有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同志未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好發展經濟與保障安全的關係,對消防建設不夠重視,投入過少;消防執法監督不嚴,對違反規定的處罰制止不力。一些單位不重視抓好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領導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沒有得到落實,有的經營者只顧追求經濟利益,對火險隱患雖經有關部門三令五申仍不抓緊整改。對於這些問題,應有清醒的認識,務必吸取火災的嚴重教訓,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通力協作,切實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治理。為此,制定本綱要。
一、消防改革與發展的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基本原則。從中國國情出發,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遵循消防事業發展規律並以積極、慎重、科學的態度,努力改革和加強消防工作。要堅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逐步做到消防法制健全、監督管理有效、基礎設施完善、技術裝備良好、體制合理、隊伍強大、增強全社會的消防意識和抗禦火災尤其是抗禦特大火災的能力,以適應保障安全的需要。
(二)總體目標。消防事業的發展,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織部分,是衡量一個國家現代文明程度的標誌之一,對於國家的長治久安和促進社會進步有著重要意義。因此,必須將消防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把我國消防事業推進到一個新階段;到本世紀末基本做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適應保障安全的需要;再經過十幾年的努力;使我國的消防事業達到世界中等水平。
二、動員全社會預防火災
(三)積極推進消防工作的社會化。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各單位以及每個社會成員都要增強消防法制觀念和消防安全意識,都有責任重視並做好消防工作。各單位要認真改善防火條件,落實防火措施,及時消除火險隱患,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每個社會成員都應把預防火災作為應盡的義務,把積極同火災作鬥爭視為高尚的道德行為,熱心參與消防安全活動,發現火災積極撲救。
(四)加強企業防火工作。各類企業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和安全規程,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消防監督;要把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到生產、經營的各個崗位和全部活動中並確保本企業的防火安全。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中,不能削弱消防工作。引進國外的新技術、新工藝要同時引進相配套的消防新技術、新設備,嚴禁把安全可靠性差的項目引入國內,任何地區和單位都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為招商引資的條件。
(五)重視公共場所的火災預防。賓館、飯店、商場、影劇院、歌舞廳等公共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重大傷亡,必須特別予以重視,並制定和嚴格實施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場所的裝修裝飾、電器安裝和緊急照明、緊急疏散及其他消防設施的設定,要認真執行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和標準。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要有消防安全觀念和良好的道德風尚,遵守有關安全規定。積極倡導在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六)抓好高層建築和地下工程防火。高層建築、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設計和自身消防設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關單位對高層建築、地下工程的建設和經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保證消防資金投入,配備性能可靠的消防器材設施,及時消除火險隱患,確保全全。多用戶的高層、地下建築,其公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電器安裝等,統一由該建築物的業主負責。
(七)進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教育和依靠森林、草原地區廣大人民民眾,發揮專門機關和專業人員的骨幹作用,扎紮實實地做好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防止大面積森林、草原火災的發生。
三、加強城鎮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八)認真搞好城鎮消防規劃。城鎮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必須與城鎮建設統一規劃,同步發展。要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和公安部、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的《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尚未制定消防規劃的城鎮,均應在今後3年內制定出來。今後上報城市總體規劃,如果缺少消防規劃或消防規劃不合理的,上級政府不予批准。規劃建設捷運、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大型公共設施,要同時規劃建設相應的消防基礎設施。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鄉村,也要著手搞好消防規劃,同步建設相應的消防設施。
(九)加快消防站建設。2000年前,大多數地區要基本實現以下要求:城市應按照接到報警後消防車能在5分鐘內到達責任區邊沿的原則設立消防站。高層建築、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場所、古建築等重點保衛目標比較集中的地方,要設立特種消防站。沿海、內河港口城市,要設立水上消防站。縣以下城鎮和年生產總值超億元的鄉村,除地處偏遠、人口稀少的地方外,都應設立消防站。
(十)抓緊解決城市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的薄弱環節。對過去城市建設中由於忽視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建設形成的薄弱環節,要由當地政府組織研究論證,逐項限期解決。首先要解決城市滅火靠消防車運水的問題,充分利用江河湖海和溝渠等天然水源,修建必要的消防取水設施。新建城市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高起點、嚴要求、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帳。今後對申請縣改市的,要把消防基礎設施建設作為一項條件,達不到標準的不批准建市。爭取到本世紀末,使我國城市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十一)嚴格審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場所的規劃布局。在城市總體規劃布局中,必須將生產和大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危險品貨物專運車站、碼頭設在相對安全的地區,並符合有關安全規定的要求。目前布局不合理的,要結合企業改造和城市擴建作出計畫,儘快搬遷。嚴重威脅城市安全、構成重大隱患的,應立即採取轉產、停用等斷然措施。對小型煤氣站、液化氣站、加油站要統一審批,嚴格管理,不允許任意設點建站。
四、加強消防監督
(十二)依法強化消防監督。國家發布的消防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必須認真遵守,嚴格執行。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按照有關法規和技術規範、安全規程,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負責。各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負責對所在地區單位和公民遵守消防法規、技術規範的標準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要認真履行職責,及時進行必要的檢查,加強安全管理,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依法處罰。
(十三)認真消防重大隱患。要以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場所,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等公共場所以及重要企業和高層建築、地下工程、大型交通工具等為重點,嚴格消防管理,加強消防監督。對存在的重大隱患,當地政府和消防部門要組織專家論證,提出解決方案,督促和幫助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對不及時進行整改的,要採取斷然措施,依法責令停產停業並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查處,嚴防發生火災事故。
(十四)加強建築設計防火審核工作。工作設計單位和工程建設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設計規範,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設計標準或改動防火設計。國家現有規範尚未包括的新項目、新設計或者國外規範與我國規範不相吻合的,要經過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在確有依據、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解決。重要工程項目未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消防監督部門要儘量簡化辦事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縮短審核周期。
(十五)積極促進消防服務工作社會化。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允許建立一些代理、服務性質的中介組織,向業主提供消防產品檢測認證、消防設施維修、消防法律和信息諮詢、企業內部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服務,並接受消防監督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十六)嚴格依法查處火災事故和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對由於違反消防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以及由此導致發生火災的,要及時查清原因,分清責任,根據情節對肇事者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重大、特大火災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必須嚴肅處理。要健全和規範火災報告統計辦法,糾正瞞報、虛報現象。
五、加強消防教育和消防宣傳
(十七)逐步完善消防教育培訓體制。要把消防教育納入國家的教育發展規劃,除大力建設好現有消防院校外,消防任務比較重的地區要建立消防職業學校或教訓中心。在普通大學可逐步開設消防專業。使各類消防人才的擁有量與消防事業的發展基本適應。
(十八)建立健全職工消防安全培訓制度。各行各業和各有關單位要把消防培訓納入職工培訓之中。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企業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和易燃易爆等特定崗位的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學習掌握相應的防火滅火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後方可上崗。
(十九)消防教育要納入院校教育之中。各高等、中等院校要結合各專業的特點,適當安排消防教學內容。中國小校也要適當進行一些消防教育,並制定緊急情況下保護學生的安全措施,禁止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滅火。
(二十)加強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活動。消防部門與新聞、宣傳、文化等部門和工會、婦聯、青年團等團體要密切配合,利用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和各種傳播媒介、宣傳手段,經常宣傳消防法規,普及消防知識,報導防火滅火經驗和火險隱患、火災事故及其教訓,表彰熱心消防、勇敢滅火的好人好事。除加強日常的消防宣傳外,有關部門可以每年在適當時候集中開展消防宣傳活動,以增強全民消防意識。
六、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
(二十一)繼續建設好兵役制消防部隊。兵役制消防部隊在城市是同火災作鬥爭的主力隊伍,要進一步發展壯大並加強建設,消防部隊要繼續貫徹從嚴治警的方針,加強對幹部、戰士的管理教育和業務技術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二十二)大力發展地方、民間消防力量。兵役制消防部隊人員不足或沒有兵役制消防部隊的地方,當地政府可根據需要建立非兵役制的消防隊。縣城以下鄉鎮和農村,應根據需要與可能,因地制宜建立鄉鎮自辦、政企聯辦或幾個鄉村聯辦的消防隊,也可建立由志願人員輪流執勤的志願消防隊。生產規模大、火災危險性大的企業,應建立專職消防隊,也可由幾個企業就近聯合建隊。林區、鐵路、機場、港口、礦井所屬的專職消防隊要繼續努力建設好,提高整體素質和戰鬥力水平。城鄉應普遍建立民眾性義務消防隊,增強自防自救能力。各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在業務訓練、滅火作戰等方面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二十三)消防隊伍向多功能發展。為了發揮消防隊伍出動迅速和人員技能、器材裝備方面的優勢,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服務,消防隊伍除承擔防火監督和滅火任務外,還要積極參加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要隨時接受各單位和人民民眾的報警求助,使消防隊伍成為當地緊急處置各種災害事故、搶險救援的一支突擊隊。
(二十四)保證職業消防人員的福利待遇。消防是一種高度緊張、危險性大的特殊職業。各級政府應保證消防人員與其工作性質、勞動強度相適應的工資福利待遇,規定相適應的職業消防人員的退休、撫恤等制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消防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發展消防科技和提高消防技術裝備水平
(二十五)加強消防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綱要》,國家消防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加強對消防套用技術、基礎理論的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九五”期間要圍繞消防事業發展的關鍵環節,重點開展高層建築、地下建築、石油化工火災預防和撲救技術的研究;飛機及機器人技術在滅火救援中的套用研究;舉高車和重型消防車(艇)的研製攻關;城市火災危險等級區域劃分與抗禦火災綜合技術體系等基礎項目的研究。同時,積極推進國際消防技術交流與合作。
(二十六)積極發展消防器材裝備的生產。消防器材裝備的生產要立足國內,面向社會,打破部門、行業和地區之間的分割局面,引導企業走向市場,平等競爭。要充分利用國內各方面的技術和力量,適當引進國外的關鍵技術並做好國產化工作,儘快批量生產出先進的國產消防裝備,改變重型消防裝備主要依靠進口的狀況。
(二十七)儘快改善消防隊(站)的裝備結構。要以大中城市消防隊(站)為重點,從撲救火災的需要出發,抓緊裝備各種必要的消防車輛和器材,儘快使消防裝備結構趨於合理。擔負高層建築、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滅火救援任務的特種消防站,要配備大型舉高、水罐、泡沫及聯用消防車,大功率排煙、照明車和適用的搶救救援車。普通消防隊(站)和水上消防隊(站),也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車輛、船艇和器材。
八、增加消防資金投入
(二十八)逐步增加財政撥款。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各級財政要逐步增加用於消防事業的支出。鑒於我國消防事業的基礎差、“欠帳”多,近幾年內應適當加大對消防的投入。在教育、科研、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市政建設、城市維護等專項撥款中,都應將消防方面的需要列入計畫。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等部門,也要結合本行業特點,有計畫地增加消防資金投入。
(二十九)對重點消防產品的開發和引進給予政策扶持。鑒於許多消防產品製造業技術含量高、生產批量小、利潤低,國家和有關部門對消防器材的研製和生產給予必要的扶持。對國內不能生產的特種消防車輛和關鍵器材,必須進口的,有關部門要給以支持。
(三十)更好地發揮保險的作用。重要企業、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場所和大型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等公共場所必須參加火災保險和公眾責任險。對防火工作做得好和自行購置消防車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投保單位,保險公司可給予優待和獎勵。
九、加強對消防事業發展的領導
(三十一)實行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責任制。發展消防事業是一項涉及諸多方面的系統工程,必須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以地方政府負責為主,切實加強領導。國家消防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對全國的消防法規擬定、火災統計分析、消防隊伍發展、消防裝備標準、消防教育和培訓制度以及消防科研等工作,進行巨觀規劃、組織和指導。各地的消防監督、宣傳教育、火災撲救、各種形式消防隊伍的建立和管理、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等工作,均由當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地政府要以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重視並抓好消防工作,要對消防工作進行統籌規劃,針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各級公安機關的消防部門,具體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能。
(三十二)消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軍事設施、核設施、國有森林、地下礦井、遠洋船舶和鐵路運營建設系統、民航系統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分別由軍隊和主管部門負責,其他方面的消防工作統由當地政府為主負責。各有關部門、系統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組織和推動本部門、本系統消防工作的開展。各地政府可建立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本地區消防工作的領導與協調。
(三十三)抓緊完善消防法規體系。要抓緊研究擬定消防法草案,同時抓緊制定和修訂建築工程、裝修裝飾工程、捷運及其他地下公用設施、自動消防工程、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等方面的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有些規章、規範,可在國家規定的原則下,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各地區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到2000年,逐步形成以消防法為基本法律,由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與地方性法規相結合的消防法規體系,保證消防事業沿著法制的軌道健康、順利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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