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答記者問是在2010年07月19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0年07月19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近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條例出台的有關背景情況和意義。
答:我國自然災害多發、頻發,是世界上受自然災害影響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幾乎每年都發生多次重特大自然災害。今年上半年以來,已經發生了諸如新疆等地寒潮冰雪、西南旱災、玉樹地震、南方暴雨洪澇和土石流等重特大自然災害,嚴重危害了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產生活秩序。
據民政部統計,近20年來,我國因遭受各類自然災害每年平均死亡約4300人,倒塌民房約300萬間。特別是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死亡和失蹤人數達8.8萬餘人。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近5年來,中央每年安排自然災害救助資金50多億元,專門用於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因災倒塌民房恢復重建、冬春救助以及臨時生活救助,平均每年救助6000萬到8000萬人次。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踐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災害救助準備措施不足,應急回響機制不完善,災後救助制度缺乏,救助款物監管不嚴等。這就需要通過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方面的法規,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
問: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涉及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條例是如何將各種救助力量整合起來,更好地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的?
答: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不僅涉及政府部門,而且需要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參與,為了進一步明確政府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的職責,更好地發揮村委會、居委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條例規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村委會、居委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協助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問:為了做好自然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一些地方對自然災害救助準備不足、災害發生後應對不力的情況,條例對自然災害救助準備措施作了規範:
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風險調查情況,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裝備;
三是國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
四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設立並公告自然災害應急避難場所;
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救助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
問:條例對做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更好地應對自然災害,減少損失,條例確立了自然災害預警回響機制和應急回響機制: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預警回響,及時向社會發布避險警告,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避險轉移,做好基本生活的救助準備;
二是災害發生並達到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緊急調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撫慰受災人員,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救助捐贈。
問:在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方面,條例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為了保障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範了災後生活救助制度:
一是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二是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重建或者修繕損毀的居民住房;
三是在受災的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問:社會各界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監管十分關注,條例在這方面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為了減少乃至杜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違法侵占和騙取救助款物的現象,確保救助款物用於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強化了對救助款物的監管措施: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並監督使用情況,民政部門負責調撥、分配、管理救助物資;
二是救助款物應當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專項用於災民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住房的恢復重建,遇難人員家屬撫慰以及救助物資的採購、儲存和運輸等項支出;
三是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以及村委會、居委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
四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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