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總參謀部、內務部制定的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總參謀部、內務部制定的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總參謀部、內務部制定的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65.04.07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總參謀部、內務部制定的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65年04月07日
  • 實施時間:1965年04月07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國務院同意總參謀部,內務部制定的《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現在轉發給你們。搞好部隊運輸中的飲食供應,是保障部隊行動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項戰備措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以下簡稱供應站、供水站)的組織管理,保障軍隊平時、戰時在交通線上實施運輸中的生活供應,制定本辦法。
凡在鐵路、水路沿線設立供應站、供水站,都按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供應站、供水站是地方政府支援過往軍隊的組織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軍區的要求責成所在地的市、縣人民委員會設定,並由市、縣人民委員會領導,保證完成軍運供應任務。
第三條 供應站的任務是,保障平時和戰時成批過往的部隊、入伍的新兵、退伍的老兵和支前的民兵、民工,在運輸途中的食品、開水及軍運馬匹的草料和飲水等的及時供應。
供水站的任務是供應上列人員需要的開水和馬匹飲水。
第四條 供應站,供水站分為常設站與臨時站兩種。常設站,在主要鐵路幹線的大站、水路的重要港口等軍事運輸繁忙的地點常年設定;臨時站,在有大批或緊急軍事運輸任務時,根據任務需要在鐵路、水路沿線臨時設定,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
常設站,應有少量固定編制的人員,編制人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並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編制總額中調劑解決。所需工資、福利費和供應站、供水站的公用經費等,由地方行政經費內開支。在有大批供應任務,工作人員不足時,可由市、縣人民委員會臨時抽調人員協助工作。常設站、臨時站,都應預先選好隨時可以抽調的預備人員,以便需要時,能夠立即組織供應。
第五條 供應站、供水站應當有必要的房舍、炊事設備、飯棚和廁所,有的供應站還應當根據需要設立騮馬場和飲馬設備。
鐵路車站、水路港口設定供應站、供水站所需的房屋、設備,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委員會負責解決。在新建、改建車站或港口時,鐵道、交通部門應當根據總參謀部軍事交通部的要求,將供應站、供水站、遛馬場列入工程計畫之內,一併修建。
第六條 供應站、供水站所在地的市、縣各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糧食、商業部門和供銷合作社,負責保證對過往部隊的主副食品、燃料和馬草、馬料的供應。
(二)衛生部門,負責過往部隊的食品、飲水化驗和傷病員的急救等工作。對不能隨部隊行動的傷病員,負責接收治療。留在當地醫院治療的傷病員的醫療費、士兵一伙食費、歸隊旅差費和傷病員死亡後的埋葬費,由當地武裝部門墊支,事後向上級軍區的後勤部門實報實銷。
(三)鐵道、交通部門,負責解決供應站、供水站的照明、通訊、給水等設備和車站、港口內的廁所。
(四)公安部門,負責對過往部隊的保衛、保密工作。
第七條 在有大批供應任務時,軍區軍事交通部門應當預先向供應站、供水站提出供應任務和注意事項,並指定專人與供應站、供水站經常保持聯繫。在必要時應當派遣軍事代表常駐供應站協助工作。
第八條 對供應站、供水站的供應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供應站、供水站應當按照軍事代表的供應通報的要求,按時按量供應,保證部隊吃好喝足。
(二)每次供應任務完成後,供應站應當按照實際用的物資成本向部隊核收一伙食費、糧票及馬料票和馬草用款。
(三)供應站、供水站的伙房、庫房和周圍環境,應當經常保持整潔,餐具注意消毒。腐爛變質食物不準供應。嚴防疾病傳染。炊事人員應當搞好個人衛生,並定期進行體格檢查,有傳染病的不能擔任炊事工作。
第九條 對供應站、供水站的保衛、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供應站、供水站的一切工作人員,必須事先經過市、縣公安部門的嚴格審查,保證政治可靠,思想進步。供應站、供水站應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保衛和保密教育,並建立和健全保衛、保密工作制度。
(二)凡參與供應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嚴守軍事秘密。對過往部隊在車站、港口和供應站、供水站周圍散失或遺留的一切可能造成泄密的物品和痕跡,公安部門和供應站、供水站應當指定可靠的人員負責蒐集銷毀和滅跡。供應通報和有關資料應當由供應站,供水站指定專人掌管,定期檢查銷毀。
(三)必須做好供應部隊的食品和飲水的化驗工作,馬匹草料、飲水等須經檢查,嚴防中毒。
(四)公安部門對於供應站、供水站周圍的地、富、反、壞分子,應當加強控制,防止他們的破壞活動。
第十條 對供應站、供水站的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供應站、供水站應當貫徹勤儉辦事業的精神,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和物資管理制度,防止貪污、盜竊和挪用供應部隊的物資等違法行為。
(二)大批供應任務完成後,對於剩餘物資應當及時處理。一切設備和用具,都應當妥善保管,防止丟失和損壞。
(三)供應站、供水站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階級覺悟和政治思想水平。工作人員應當兢兢業業,任勞任怨,熱誠地為部隊服務。
第十一條 供應站、供水站臨時抽調的在職職工,其工資、福利費仍由原單位負責。臨時招用人員所需的費用,應列入地方預算“其他開支”款內開支。
第十二條 部隊應當遵守供應站、供水站的供應制度和規定,尊重地方工作人員,注意軍容風紀和民眾紀律,保守軍事行動機密。
部隊必須憑軍事代表的供應通報(特殊情況憑部隊介紹信臨時聯繫)在供應站就餐、喝水,除傷病員和特殊情況外,通常均按一種灶別就餐。就餐後應如數交付糧票和現金;使用馬草馬料,應如數交付馬料票和馬草用款;損壞餐具等應照價賠償;並應注意保持車站、港口和供應站、供水站周圍的衛生。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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